从侗族大歌看民族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5-05-05 07:30:22 浏览量:3
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民族音乐,是我国历史文化中的璀璨瑰宝。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族音乐的保护与传承面临着全新的困境。探索民族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以及如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化解民族音乐所面临的困境,实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侗族大歌是流行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东南部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西北部等侗族聚居区域的一种传统音乐形式。它属于多人集体演唱的歌曲类型,因演唱人数众多且声部丰富,故而被称作“大歌”。侗族大歌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至今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在宋代,侗族大歌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到明代时,已在侗族生活地区广泛流行。作为侗族文化的关键载体之一,侗族大歌承载着侗族千百年来的历史文化、礼仪道德以及风土人情。对于侗族民众而言,学习歌曲等同于学习文化与知识。在侗族的日常生活中,事事皆可用歌表达,处处都能听到歌声,不同场合均有与之适配的歌曲。正因如此,侗族大歌被侗族人民视作宝贵的财富,与侗族鼓楼、侗族风雨桥并称为“侗族三大宝”。 侗族大歌的演唱主题丰富多样,是侗族人民生活智慧的结晶,因而又享有“侗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之美誉。它是中外民间音乐中极为罕见的多声部、无指挥、无伴奏且具有自然和声的民间合唱音乐,艺术价值极高,被誉为“东方的阿卡贝拉”,有力地推翻了世界音乐界长期以来认为中国没有复调音乐的观点。 侗族大歌的演唱形式通常由领唱、和声以及低声部构成,从而营造出一种天然的立体音响效果。其在演唱过程中十分注重对自然声音的模仿与提炼,诸如蝉鸣鸟叫、高山流水等自然之声皆被融入其中,且曲调优美,歌词押韵。1986年,在巴黎金秋艺术节上,侗族大歌被誉为“清泉般闪光的音乐,掠过古梦边缘的旋律”,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之美。 自侗族大歌蜚声海外后,我国对其保护工作愈发重视。2006年,侗族大歌入选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9年又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然而,整体来看,侗族大歌的保护成效并不尽如人意,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问题,常与知识产权紧密相连。从国家层面而言,相关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遗憾的是,当前尚无明确的知识产权法用于保护侗族大歌。一方面,侗族大歌是集体创作的智慧结晶,属于公有权利范畴,而知识产权属于私权。 在运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维权时,常因权利主体不明确以及保护年限等限制,难以直接适用。另一方面,保护侗族大歌的地方性法规极为稀缺。目前,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于2010年出台《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法》外,其他地区保护侗族大歌的地方性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无人主张权利、无人实施保护的局面。 “饭养生,歌养心”“无歌不成礼仪”“无歌不成席”“无歌不成侗”,从这些说法便能看出大歌在侗族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无论是道德的教育宣扬、婚丧嫁娶的仪式,还是日常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大歌的身影。大歌的诞生与侗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紧密相连,所以,社会发展引发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必然会对大歌的传承造成冲击。 产生这种冲击的原因如下:首先,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侗族的孩子们在工作日都要前往学校学习,只能在周末和假期才有时间学习歌曲,这大大缩短了亲子传承的时间,也改变了孩子们自幼唱歌的习惯。与此同时,侗族青年(尤其是男性青年)外出打工的热潮,不仅造成对唱中男女比例失调,还使得歌班数量急剧减少,进而导致可学习的歌曲数量大幅下降。最为关键的是,流行歌曲带来的审美变化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引发的价值观转变,让年轻一代不愿花费大量时间去学习这些难学且直接经济收益不高的大歌。上述种种因素相互叠加,加剧了大歌传承的断代问题。老一辈歌师逐渐年迈,而新一代传承人却极为稀缺,许多大歌正面临着即将失传的危机。
民族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我国,许多民族音乐与侗族大歌一样,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难题:若在保护过程中过度限制使用,发展便会缺乏动力;但若不加限制地允许使用,又难以实现有效保护。因此,探索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有效平衡点,对于推动民族音乐的长久传承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著作权保护
长久以来,民族音乐作为少数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被视为一种公共权利;而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对私权的保护。鉴于公共权利主体不明确以及保护时限的限制,民族音乐往往被排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外。当前,我国对民族音乐的保护,主要依靠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输血”式的行政保护。行政保护对民族音乐的抢救性保护意义重大,但对个体的激励作用不足,难以推动民族音乐实现更好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保护人类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民族音乐作为少数民族集体智慧的创作结晶,从知识产权概念来看,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无论其权利主体是某个族群还是整个民族,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指出:“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适时扩大保护客体范围。”因此,将民族音乐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保护对个体的激励作用十分显著。倘若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民族音乐使用的限制条件,能够充分激发再创作的动力,促使民族音乐在传承基础上实现创新发展。
通过集体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民族地区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必然会带动文旅产品的开发。而文旅产品不仅能够有力地推动民族文化的传播,还能显著增加当地收入。相关文旅产品可通过集体商标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来获得保护。 以侗族大歌为例,与之相关的文旅产品,可申请注册“侗族大歌”集体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具有特色的文旅产品及其外包装,还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集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侗族大歌文旅产品的商业化运营筑牢了法律根基,既能提升侗族大歌的知名度,又能维护民族音乐的良好形象。
一是完善知识产权立法。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截至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相关办法。这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得民族音乐被随意使用和侵权且无需承担成本的现象日益猖獗。《“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指出,要制定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的保护办法,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因此,从国家层面来看,应加快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构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地方层面而言,则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地方性保护办法。以侗族大歌为例,其他传承区域可在借鉴黎平县保护办法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本地的保护办法,将乡约乡规中对侗族大歌保护行之有效的措施,纳入到县、市(州)的保护办法之中。同时, 办法中还应重视不同传承区域间的联动保护,从国家到地方逐步实现对民族音乐的立法保护。 二是强化行政力量的干预。民族音乐种类极为繁杂,且每种民族音乐往往涵盖多种表现形式。以侗族民歌为例,从形式上划分,有大歌、小歌、广场歌、叙事歌、酒会歌以及拦路歌等;而侗族大歌依据表达内容,又可细分为鼓楼大歌、声音大歌、叙事大歌、童声大歌、戏曲大歌、礼俗大歌和混声大歌。在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的民族地区,若缺乏政府的行政引导与指导,民族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难以开展。加强政府的普法宣传,是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 政府应加强对区域内民族音乐的集中保护,具体措施包括对曲调、歌词、演唱形式、歌曲种类及数量进行全面搜集、整理,并登记造册,这是确认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主体的有力支撑。同时,政府要规范商业化运营,这是防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明确政府可作为提起侵权诉讼的主体,也能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所以,只有充分发挥行政保护的力量,才能切实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 三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把推进历史文化传承与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列为重点工作之一。民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不仅关乎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扬,还与乡村振兴紧密相连。提升民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依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增强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育知识产权人才。 以侗族大歌为例,在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时,既要考量它与其他民族音乐的共性,又要兼顾其独特性,如独特的演唱形式和丰富的主题。要规范侗族大歌的商业化运营,确保其既能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又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各级政府应加大普法力度,多借助鲜活案例,让群众直观感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意义。在知识产权人才培育上,应培养一批侗族知识产权人才,借助他们在本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上的优势,使其在本民族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维权诉讼、发展规划等方面发挥作用。
编校:范晓华,审读: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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