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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小偷”贩卖盗版U盘,因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5-05-06 10:18:54  浏览量:1

不到30元,就能带走多首无损音质的流行歌曲,这种未经版权方授权的“音乐搬运”行为严重侵害版权方合法权益,方某借此“东风”在网络上销售侵权车载U盘19余万个,涉案金额达360余万元。日前,经四川省夹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24年3月,方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车载用品店铺,主营正版授权的音乐车载U盘。因退货率高、店铺评分持续走低,方某的店铺面临平台清退危机。为扭转局面,方某从平台热销店铺购入盗版U盘制作母盘并从中提取热门歌曲,委托供货商批量复制生产。同年6月起,方某以29.9元至59.9元的价格上架侵权的盗版U盘。此后,方某店铺退货率骤降,自诩找到了“致富密码”,却不知已触碰法律红线。

2024年8月,乐山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方某店铺销售的U盘包含其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随即报案。公安机关循线索调查后锁定方某并立案侦查,于次月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案件移送至夹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罗国伟认为,该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方某的行为性质并区分是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还是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为此,罗国伟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经审查发现: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方某存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无法证实其参与复制、发行侵权作品,即缺乏证据证明方某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直接参与复制发行侵权作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则针对单纯销售行为。本案中,方某的行为更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特征。”罗国伟解释道。夹江县检察院遂依法将起诉罪名由侵犯著作权罪变更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面对庞大的电子证据,如何精准认定出方某的违法所得?罗国伟梳理发现,方某从电商平台提现317万元,尚有43万元未提现,合计经营数额约360万元。然而,该金额包含合法与侵权产品销售所得,无法直接认定违法所得,这成为案件难点。

对此,罗国伟采用“三步审查法”:首先技术提取侵权复制品涉及的作品清单,由方某对侵权作品来源逐一进行确认;其次调取网店后台交易数据、银行流水、物流数据,结合勘验笔录、方某供述等证据,形成计算违法所得的闭环证据链;最后扣除进货成本、快递费、包装耗材等合法成本,结合方某供述“正版U盘基本无盈利”的陈述,最终确认违法所得30万元。

今年3月,夹江县检察院以方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综合考量其非法获利金额、侵权规模、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认罪认罚等情况,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意见,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