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邓紫棋重录维权:音乐行业版权乱象下,法律该如何破障?
发布时间:2025-06-13 09:46:16 浏览量:4
6月12日,邓紫棋宣布重录专辑《I AM GLORIA》,其长达六年的版权纠纷再度引发关注。她透露,已超六年未获旧歌版税。矛盾根源在于15岁时签订的全英文合约,因缺乏专业审核,该合约将103首原创歌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及“邓紫棋”艺名商业使用权均划归公司。2019年解约后,蜂鸟音乐注册艺名商标限制其演唱旧作,并于2024年主张独家版权,导致《光年之外》等作品在短视频平台百亿播放量产生的版税,尽数流入前公司。
这场邓紫棋与蜂鸟音乐长达六年的版权拉锯战,更撕开了音乐产业著作权归属不清、版税分配失衡、艺名商标权滥用等法律漏洞。对此,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专业律师,他们从法律及合同规范视角深入剖析,为行业破局提供专业建议。
协会管理+法定许可,撕开当下版权困局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磊波表示,这场“人歌分离”的荒诞困境,本质源于音乐版权的复杂分层: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分属不同主体,而格式合同常成为资本利用的工具。尽管《著作权法》对版税分配有原则性规定,但蜂鸟音乐利用合同中的模糊条款规避义务,使邓紫棋陷入“不能唱自己的歌”的困局。
事实上,此次破局的关键在于两个法律支点。
其一是得益于邓紫棋14岁加入香港作曲及作词家协会(CASH)的举措。根据协会章程,会员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由协会代为管理,且不随经纪合约转移。许磊波解释,这意味着即便蜂鸟音乐握有录音制作者权,邓紫棋作为词曲著作权人(并通过CASH管理部分权利),仍保有重新录制其作品(行使复制权)并合法传播(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权利基础。
其二是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灵活运用。《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邓紫棋团队经公证发现,除两张专辑外,其余旧作的原录音制品(由蜂鸟制作)在首次发行时均未设置此类禁止声明。
“这一条款如同‘避风港’,在特定条件下平衡了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传播需求,避免版权过度垄断。”许磊波表示,该条款成为邓紫棋作为新录音制作者(或授权他人)绕过原版权方(蜂鸟音乐)推出重录版本的核心法律依据。
重构行业合同规范:清单化权利、精细化版税、前置化艺名保护
“当众多艺人纷纷声援邓紫棋时,这场纠纷已超越个人维权范畴,成为行业规则重构的契机。”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骏直言,该纠纷撕开了音乐行业合同规范的深层漏洞,而《著作权法》《民法典》《商标法》等法律条文,正是重构行业合同体系的关键指引。
周骏认为,著作权归属问题需通过法定化重构解决。蜂鸟音乐利用全英文合约模糊权利边界,导致邓紫棋对《泡沫》等作品的著作权失控,这一教训极为深刻。
“行业合同应当强制要求权利清单化,比如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写明,《泡沫》词曲著作权归邓紫棋,录音制品权由双方按7:3分成。”周骏进一步解释,创作者还应保留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仅授予公司录音制品发行权等有限权利,这既符合《著作权法》对许可使用合同的要求,也能避免“自己的歌不能唱”的尴尬局面。此外,借鉴邓紫棋加入CASH协会保留传播权的经验,周骏建议合同增设集体管理条款,“将公开表演、广播等权利自动委托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同时要求公司定期向协会提交作品使用数据,接受第三方审计,防止版税被截留。”
谈及版税分配,周骏认为需要进行精细化设计。“《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细分为多项具体权能,合同必须针对不同使用场景设置差异化分成。”他举例说明,线下演出涉及表演权许可的,可按票房收入的15%-20%分成;授权流媒体播放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按相应播放比例结算;当单曲年播放量超过1亿次时,分成比例相应自动提升,以此激励创作者。
在支付周期与争议解决方面,周骏建议建立“双轨制”:“公司应在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创作者提供作品具体使用数据报表及分成明细;若双方对数据存疑,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这样既能保障创作者的知情权,又能通过《民法典》的违约责任条款约束公司行为。
对于艺名商标权保护,周骏提出需采取预防性措施。“合同应明确艺名相关的商标权归创作者所有,公司仅享有合约期内宣传推广的非独占使用权。”他特别强调,必须设置禁止抢注条款,“如果公司擅自注册艺名商标,需按商标估值的3-5倍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注销商标。”同时,要对艺名的商业使用范围进行限制,比如公司不得将艺名用于与音乐无关的商品,若跨界授权第三方使用,需将授权费的50%以上支付给创作者,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解约保障:应量化违约条件 创作者可收回版权
在解约保障机制上,周骏提出可对《民法典》中“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条款进行法定化升级,将其细化为具体的、可量化的解约条件。例如,当公司连续两个季度未支付版税,或累计拖欠金额超过50万元时,创作者有权单方解约;若公司擅自转让艺名商标,创作者可立即终止合约并索赔。解约后的权利回收机制也需明确:创作者应依据合同自动收回所有授权给公司的著作权(但需支付公司已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公司则必须在解约后30日内协助办理艺名商标的注销或转让手续,否则需按每日1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周骏还特别提到行业合同的标准化与监管问题。他呼吁行业协会参照《著作权法》的要求,制定包含权利归属清单、版税计算公式、商标归属条款等必备内容的示范合同,并结合《民法典》的格式条款规则,要求公司对免除责任的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同时,建议建立音乐合同备案平台,有相关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合同进行备案审查,重点关注权利让渡比例、版税支付条款和商标使用限制,从源头上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