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音乐节遇上“天降横祸”,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5-06-18 16:22:54 浏览量:5
本来开开心心去音乐节嗨皮
岂料“天降横祸”
旁边的广告牌不偏不倚的砸在身上
这种“百年难遇”的倒霉事居然就
这么华丽丽地落在了苏苏头上
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究竟谁来担责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01.案情回顾
苏苏是一名音乐爱好者,2023年3月,在参加某音乐节时,突遇大风,大风将活动入口通道的广告牌吹倒,苏苏不幸被砸中,导致其右三踝骨折、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始终无法得到解决,无奈之下苏苏将活动承办方及场地经营方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3万余元。
在庭审中
各方对于责任承担提出了不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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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苏苏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本次活动的主办方公司、制作涉案音乐节广告牌的广告公司以及营销策划公司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02.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
音乐节是群体性活动,对涉案活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为该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即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主办方与承办方。
本案中,苏苏虽是在入口通道被广告牌砸伤,但主办方和承办方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其承办活动所租赁的全部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制订并实施针对极端天气的疏散群众、排除危险等方案措施,故主办方和承办方策划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对苏苏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显示场地经营公司作为涉案场地的出租方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事发当天恶劣天气不能归责于某一责任主体,法院对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占原因力比例酌定为20%,该部分不作为本案侵权损害的损失认定。
最终,法院认定主办方、承办方作为组织者,应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共计21万余元。
03. 法官提醒
酷暑盛夏
成都迎来音乐节和演唱会热潮!
参加各类群体活动时
这些安全tips请收好~
1:行前要做哪些准备?
活动开始前观众可以通过官方渠道确认活动变动情况,关注当日天气情况,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留意活动场地的交通出行情况,避免因堵车等原因错过活动时间。活动组织者在活动策划阶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如疏散路线、备用场地、医疗支持等。
2:现场避险&应急技巧
活动期间观众如果发生意外首先保持冷静,立刻联系工作人员并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若有特殊事件发生,活动组织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甚至可以暂停或终止活动,工作人员有序疏散人群,避免恐慌。观众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疏散路线撤离,避免拥挤踩踏,远离危险区域(如积水、倒塌物、大型可移动物体),必要时联系紧急救援。
3:如果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在演唱会、音乐节等群体性活动中,对涉案活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为该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即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主办方与承办方。
4:若不幸遭遇意外,观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若不幸受到伤害,市民可通过自行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
古人云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夏季极端天气多发
请及时关注预警信息
做好风险预判,远离高危区域
安全无小事,避险于未然!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