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节广告牌被吹落砸伤歌迷致十级伤残,责任谁担?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6-19 20:54:38 浏览量:4
本来开开心心去音乐节听歌玩耍,岂料“天降横祸”,旁边的广告牌不偏不倚地砸在身上,这种倒霉事居然就这么落在了女孩苏苏(化名)头上。被大风刮走的广告牌砸中苏苏,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究竟谁来担责?6月19日,成都金牛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
音乐节 非本案资料图
歌迷在音乐节被吹落的广告牌砸中
将活动承办方及场地经营方告上法庭
苏苏是一名音乐爱好者。2023年3月,她在参加某音乐节时,突遇大风。大风将活动入口通道的广告牌吹落,苏苏不幸被砸中,导致其右三踝骨折、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始终无法得到解决,无奈之下苏苏将活动承办方及场地经营方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3万余元。
在庭审中,各方对于责任承担提出了不同主张。活动承办方认为,苏苏发生事故的区域并非音乐节活动区域,且砸中苏苏的广告牌也并非其公司负责搭建和维护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且极端恶劣天气属于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应当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而场地经营方认为,场地租赁合同中明确了安全责任归承办方,场地经营方作为场地出租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本次活动的主办方公司、制作涉案音乐节广告牌的广告公司以及营销策划公司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主办方和承办方均存在过错应该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音乐节是群体性活动,对涉案活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为该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即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主办方与承办方。
本案中,苏苏虽是在入口通道被广告牌砸伤,但主办方和承办方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其承办活动所租赁的全部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制订并实施针对极端天气的疏散群众、排除危险等方案措施,故主办方和承办方策划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对苏苏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没有证据显示场地经营公司作为涉案场地的出租方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事发当天恶劣天气突然升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归责于某一责任主体,法院对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占原因力比例酌定为20%,该部分不作为本案侵权损害的损失认定。
故法院认定,主办方、承办方作为组织者,应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共计21万余元。
法官提醒
酷暑盛夏,成都迎来音乐节和演唱会热潮,参加各类群体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如果发生意外,谁来担责?法官提醒,在演唱会、音乐节等群体性活动中,对涉案活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为该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即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主办方与承办方。若不幸受到伤害,市民可通过自行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