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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取消演出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艺人能否不退还演出费?

发布时间:2025-08-26 15:06:00  浏览量:1

【原创】文/汐溟案情2021年3月甲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乙参加甲举办的音乐节并演唱歌曲,演出定于5月2日。违约条款约定:“如因疫情原因取消演出,双方应就延期事宜友好协商并尽最大可能安排该活动延期举行;如双方无法就延期举办之日期达成协议,因此而不得不取消该活动,双方不属于违约,双方均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签约后,甲向乙支付演出费,因疫情原因政府发布取消演出的决定,此后四年,甲乙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最后,双方约定出现约定情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处理结果应与前述约定一致,即确保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结果。若乙的主张成立,其可以不退还演出费,则相应的甲将失去演出费,但乙未参加演出,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甲未取得合同目的,甚至未取得任何权益,该情形下,实际是甲在承担违约责任,独自承担了不利结果。与甲相对应,乙没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却实现合同目的,该种处理结果有违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