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就恢复演出协商一致可取消演出,是约定解除权吗?
发布时间:2025-08-28 01:18:35 浏览量:2
【原创】文/汐溟
案情
2021年3月甲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乙参加甲举办的音乐节并演唱歌曲,演出定于5月2日。违约条款约定:“如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如瘟疫、政府禁令等非人为无法如期举办,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本协议应暂停执行,待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恢复执行。双方应就延期事宜友好协商并在演出地场地及乙方档期许可的条件下尽最大可能安排该活动延期举行;如双方无法就延期举办之日期达成协议,因此而不得不取消该活动,双方不属于违约,双方均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因疫情原因政府发布取消演出的决定,此后四年,甲乙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甲是否享有约定解除权?
评析
违约条款约定“如双方无法就延期举办之日期达成协议,因此而不得不取消该活动,双方不属于违约,双方均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若前述约定是约定解除条款,则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甲享有解除权。关键是前述条款内容如何解释。具体分析如下:
“不得不取消该活动”,本文认为,取消活动实际是终止合同。因为债之标的即为演出,不得不取消演出实际是最终不再演出,包含终止合同之义。“双方不属于违约,双方均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其含义是,如果依据约定事由而终止合同,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无法就延期举办之日期达成协议”,前述约定是结果之债,即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就重新演出达成协议,无法达成协议是最终结果,协商是过程。合同虽未约定协商的次数与期限,但多次、长期协商是应然之义。前述约定系解除事由,但未约定双方在多长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视为最终未达成协议,约定不明确。本文认为,依据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达成协议应视为无法达成协议的结果,四年应属于合理期限。
故,上述约定的含义是,双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就延期举办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合同,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甲乙在四年时间里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就延期举办日期达成协议,甲有权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甲享有单方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