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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里藏监听器起诉索赔?女子播放歌曲检测,网友:要去精神科!

发布时间:2025-09-29 13:16:49  浏览量:1

“我播放手机歌曲时,能感觉到身体里有回应……医生在我子宫里装了监听器!”

2025年9月,辽宁59岁的叶某状告医院“私自安装监听器”的案子落下帷幕。她坚称医生在避孕环复查时动了手脚,要求医院取出“监听器”并赔偿损失。然而,法院的判决却揭开了更值得关注的真相——这起离奇诉讼背后,暴露了许多人面对医疗纠纷时常见的法律误区。

图片来自微博热搜

叶某称,几年前在当地医院进行避孕环复查后,时常感到腹部不适。2025年1月,她在另一家医院进行彩超检查,结果显示左附件区有一个约2.7×2.4厘米的囊性回声(即常见的小囊肿)。但叶某坚信这个“囊性回声”就是“监听器”,并称“近两年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被监听”,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发现两个关键事实:

- 叶某曾做过子宫次全切手术,其描述的“监听器”在医学上并无依据;

- 彩超显示的“囊性回声”是女性常见的生理性或良性病变,与“监听器”无关。

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叶某的诉求,理由如下:

✅ 无实物证据:医疗记录和彩超均未发现“监听器”或其他异物;

✅ 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即使存在异物,叶某也无法证明它与2016年的节育器取出术有关;

✅ 医学解释明确:囊性回声(如卵巢囊肿)与“监听器”在形态、性质上无任何关联。

“当事人自认为囊性回声是监听器,无事实依据。”——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

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这起案件反映了部分患者在医疗维权中的常见问题:

❌ 混淆主观感受与客观事实:身体不适与医疗过失需通过医学证据关联;

❌ 忽视举证责任:患者需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提醒:

若确实遭遇医疗事故,应第一时间固定三类证据:

1. 病历资料:包括门诊记录、检查报告、手术同意书等;

2. 第三方鉴定: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明确责任;

3. 损害后果证明:如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

图片来自微博评论

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武器,而非宣泄情绪的工具。此案警示我们:维权需理性,主张靠证据。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生,都应在信任与监督中寻求平衡,而理性的法律秩序,才是对所有人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