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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称子宫被医生私装“监听器”,“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要求赔偿;法院:驳回!彩超无异物,系囊性回声

发布时间:2025-09-29 17:08:42  浏览量:2

钱江晚报

一女子自称几年前在当地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被医生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后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9月28日,记者获悉,一审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求,证据显示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其子宫内,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无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今年59岁的女子叶某系辽宁绥中县人。叶某诉称,她几年前去当地某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被医生高某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时常感觉腹部不适。“近两年我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被放置的是监听器”,叶某遂将该医院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医院无偿将放置在其子宫内的“监听器”取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于2016年在当地某医院门诊进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叶某曾进行过子宫次全切手术,自诉感觉腹部不适,并于2025年1月7日在另一医院进行彩超检查,超声所见为“左附件区小囊肿,约2.7×2.4CM囊性回声,盆腔少量积液”。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就是“监听器”,要求被告取出,并赔偿损失,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叶某诉状及陈述认为医生在取出宫内节育器时,私自在其子宫内放置了“监听器”,根据现有证据,叶某在医院彩超检查过程中的所见,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子宫内。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无事实依据。假使子宫内存在“监听器”等异物,叶某也未能提供证据与被告进行宫内的节育器取出术有关。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叶某不服,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8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叶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监听器”存在于其子宫内且系被告医院在实施节育器取出手术时放置,依照相关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叶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