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出售QQ:1298774350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演出资讯  > 歌剧话剧

李荣浩的版权八年,音乐人还要“听不起”多久?

发布时间:2026-03-31 09:35:06  浏览量:3

近日,歌手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翻唱经典歌曲《李白》,引发的版权争议持续发酵,再次将音乐版权这个反复被提及、却始终悬而未决的行业老话题,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综艺舞台上的“条件反射”:一句玩笑背后的沉重现实

事件之外,一段关于《李白》原唱李荣浩的“陈年往事”被网友翻出,意外成为舆论焦点。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李荣浩与嘉宾即兴跳踢踏舞,当旋律无意间靠近某首大热单曲时,他迅速“警觉”,脱口而出:“不要说出来,说出来有版权问题”“这首歌太贵了,别唱,听不起”。几句看似戏谑的玩笑话,让部分“有心”的观众感慨万千。

看似轻松的综艺片段背后,折射出的是一位职业音乐人刻入骨髓的版权意识。这份“小心翼翼”,源自他真实的行业经历。从“被署名”到“被忽略”,从“不好意思”到“下不为例”,李荣浩的经历,几乎是华语音乐行业版权意识从蒙昧到觉醒的一个鲜活缩影。

“他说‘听不起’,其实近乎是在用一种自嘲的方式,点出一个真实存在的行业门槛。”一位不愿具名的音乐版权从业者向记者表示,“很多音乐人自己最清楚,一首歌从创作到发行,背后凝聚了多少投入。他们对作品版权的敏感程度,往往比普通公众想象得更高。”

八年前那条长微博:署名的缺失,尊严的缺位

如果说综艺片段展现的是李荣浩作为音乐人对“使用权”的敬畏,那么八年前的那次公开发声,则揭示了他对“署名权”这一创作者最基本权利的坚决捍卫。

2018年前后,李荣浩在社交平台发布长文,讲述了自己早年在版权与署名问题上的遭遇。他写道:“2013年给一位歌手创作了一首歌,发行后署名是我当时版权公司同事。打去询问,得到四个字——不好意思。”轻飘飘的四个字,像一根细针,看似无力,却硬生生将创作者的名字从自己呕心沥血打磨出的作品上剜去。更令人心寒的是后续:“当时使用这首歌的唱片公司与我当时的版权公司都知道这事,却无人去修改或更正。可能他们觉得只是个写歌的,无所谓,不必理会。”

这段话在当时引发行业震动。李荣浩的遭遇并非孤例。在华语流行音乐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那些年,“重演唱者、轻创作者”几乎是行业通病。无数幕后的词曲作者、编曲人、制作人,他们的名字或被遗漏,或被写错,甚至被他人“代签”顶替。面对这般不公,他们大多只能忍气吞声,毫无话语权可言。

李荣浩在那次发声中并未将矛头指向某个人或某个节目,而是将问题归结为“行业内的不规范”以及“音乐人权利这个环节太过微弱”。他以自身经历为切口,提出了一个看似简单却长期被忽视的诉求——“其实只要写上‘原编曲:XXX、改编:XXX’就好了。音乐人要的不多,只是需要一点点尊重。就这样,下不为例。”

从“署名”到“付费”:两个战场,同一个困境

八年过去,李荣浩从当年那个“只是个写歌的”成长为华语乐坛最具影响力的创作型歌手之一。他的话语权已不可同日而语,但他所呼吁的“尊重”与“规范”,却至今仍未完全落地。

此次单依纯翻唱《李白》引发的争议,表面上是“授权与否”的技术性问题,深层折射的却是整个行业在版权执行层面的长期混沌。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不断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版权平台、音乐公司之间的授权链条却依然复杂;另一方面,部分演出方、制作方在版权合规上仍存侥幸心理,或囿于成本压力选择“先上车后补票”,甚至“先上车不补票”。

一位资深音乐制作人向记者坦言:“现在头部艺人和大平台对版权已经非常重视,但中下游的商演、小型Livehouse,甚至一些综艺节目的衍生内容,仍然存在大量‘灰色地带’。很多时候不是大家不想付钱,而是不知道该付给谁、按什么标准付。”

与此同时,短视频平台的崛起又为音乐版权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一首歌可以被拆解为十几秒的片段,在数以万计的账号中传播,权利人难以逐一追踪。维权成本高昂、赔偿金额偏低,更让许多创作者“维权维不起”。

律师视点:署名是权利,付费是底线,尊重是前提

针对李荣浩八年维权事件及近期翻唱版权争议,记者采访了上海中联(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海峰,他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与解读。

关于署名权:朱海峰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之一,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该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李荣浩2013年所遭遇的“署名被替换为同事”的情形,若属实,已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直接侵犯。即便在当时法律框架下,权利人也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不好意思’四个字,显然不是一个专业版权公司面对侵权时应有的态度。”

关于翻唱授权:针对以商业演出为目的的翻唱他人作品行为,朱海峰律师表示,翻唱涉及对“表演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无论是歌手个人演唱会,还是综艺节目中的翻唱环节,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开表演,原则上都需要获得授权。仅标注原唱或原作者,并不能免除授权义务。”

结语:从“听不起”到“付得起”,还有多远?

李荣浩那句“听不起”的玩笑,戳中的正是音乐行业长期以来的结构性矛盾——优质内容值得被付费使用,但复杂的授权体系与高昂的交易成本,又让“合法使用”在现实中步履维艰。

从八年前“只是个写歌的”不被尊重,到今天综艺舞台上对版权的“条件反射”,李荣浩个人的身份变迁与意识觉醒,恰与华语音乐版权进程同频共振。这一进程有清晰的行业数据为证:2017年到2024年中国音乐版权行业市场规模从约33亿元增长至约4929.15亿元,其中数字音乐产业规模为1027.46亿元;国家版权局自2005年起开展“剑网”专项行动,2025 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年度著作权使用费收入达6.04亿元,较2024年增长26.6%。这些数据共同勾勒出华语音乐版权从重视不足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轨迹。

只有当越来越多的音乐人敢于为自己的署名和作品挺身而出,当“下不为例”不再依赖个体的孤勇呐喊,而真正成为行业通行的铁律,音乐这门“生意”,才有可能挣脱“听不起”的窘迫,在尊严中生根,在规范中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