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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翻唱不能侵犯原创权益

发布时间:2026-03-31 10:30:16  浏览量:2

原创是文化繁荣的原动力,必须树立规则意识,让“坚守规则,尊重原创”成为行业自觉,才能更好保护原创者权益、更好守护创作生态。

近日,某歌手在广东深圳演唱会中未经授权演唱了其改编的一首歌曲,遭原唱及著作权人公开控诉,持续引发舆论关注。随着事件发酵,涉事歌手一方迅速道歉,承诺停止相关演出、删除侵权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著作权人一方则表示,此事暂作搁置,但保留追责权利。这场因“改编翻唱”引发的风波,再次将音乐版权保护难题置于公众视野(据3月30日九派新闻报道)。

从法律层面审视,此事的性质不难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营利性表演,无论形式如何,都必须事先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具体而言,在演唱会中演唱或改编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若涉及网络传播,还应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而涉事歌手对相关歌曲的演绎,尽管融入了个人风格的改编,但其核心旋律、歌词等作品基本架构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这种“微调”很难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新作品创作。更何况,即便改编具有独创性,也需事先获得改编授权。由此说来,其未经许可擅自翻唱的行为,显然已侵犯他人著作权。

原创不易,侵权却常在一念之间。此类现象在商业性文化娱乐领域并非孤例,尤其是在演唱会、综艺节目、网络直播等即时性、现场感强的场合更为多见。更令人忧心的是,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网络直播侵害音乐版权现象呈多发态势。比如在商业推广、直播带货等场景中,一些网络主播、直播平台通过“掐头去尾”“变速变调”等形式,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导致原创权益被侵犯。

侵权背后,或有版权意识薄弱的原因,但也不乏一些团队或个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他们往往抱着一种“先用了再说,出了问题再解决”的投机心态,或是“版权方不会较真”的侥幸心理,将侵权视为“行业潜规则”或“可承受的风险”,本质上透露出对法律规则的漠视和对原创成果的不尊重。

殊不知,每一例“成功”的未授权使用,无论事后如何解决,都会在无形中侵蚀版权规则的权威,向社会传递着错误信号:红线似乎可以试探,底线或许可弹性处理。这种风气若不遏制,必将打击原创者的创作热情。

因此,对于此类现象,必须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清醒与坚定,不应有任何含糊与姑息。这不仅需要原创者勇于站出来维权,更需要整个行业良好生态的协同共建。演出组织者、平台方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将版权审查作为演出筹备不可省略、不可后置的强制环节。相关行业组织或监管部门也需持续发力,通过完善许可机制、简化授权流程,让合法使用的门槛更低、流程更便捷。同时,必须提高侵权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让心存侥幸者望而却步。

虽然这场风波已渐趋平息,但它带给行业的警示不应随着时间淡化。原创是文化繁荣的原动力,必须树立规则意识,让“坚守规则,尊重原创”成为行业自觉,才能更好保护原创者权益、更好守护创作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