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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英清唱3句都要问钱?一对比,才知道版权的水有多深!

发布时间:2026-04-01 17:34:28  浏览量:2

那英在节目里,就为清唱三五句《一眼千年》这事儿,特意打了个电话。

不是给节目组导演,也不是给经纪人,而是拨给了作曲人钱雷。开口就问:“清唱三五句的话,要收钱吗?”语气里透着一股子认真劲儿,还特意强调了只唱3-5句、尾句要渐弱处理。

钱雷那边倒是挺痛快,“三五句都可以”,几句话的事儿,口头授权就算定了。这事在网上传开了,不少人看得还挺感慨。

你看那英问的那些话,“清唱三句”、“慢慢减弱”,这些细节不是演出来的,她是真的在乎,真的怕侵权,真的尊重人。

就在差不多的时候,另一边的事儿也闹得沸沸扬扬。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唱了李荣浩的《李白》,可李荣浩那边说了,之前对方申请过翻唱授权,他们已经明确婉拒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出了声明,证实确实没给过这首作品的任何授权。

两个事儿摆在一起,味道就不太一样了。

那英这边,哪怕是自己的原唱作品,哪怕是清唱三五句,哪怕是在节目里,她都得先问一句“要不要收钱”。单依纯那边,明知道人家已经拒绝了,还是唱了,被指“强行侵权”。

这一对比,就把一个问题给摆到台面上来了:唱几句到底算不算侵权?这版权的水,到底有多深?

有人说,我就唱几句,又不是卖票赚钱,有什么关系?还有人说,我注明原唱和歌名了,这不就行了吗?甚至有人觉得,原唱都没意见,粉丝们还鼓励翻唱呢,何必那么较真?

这些“想当然”,可能真的错了。

法律基石:那根看不见的红线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事情其实挺明白的。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表演权,说得更直白点,就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说得更具体:“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只要你在公开场合唱别人的歌,无论你是专业歌手还是业余爱好者,无论你是唱整首还是只唱几句,无论你是现场演出还是直播里唱,都得先问问这首歌的词曲作者同不同意,该付的钱得付。

那英打电话问的那件事,核心就在这里。《一眼千年》这首歌,那英是原唱不假,但词是梁芒写的,曲是钱雷作的,著作权归人家。她在综艺节目里清唱,这属于公开表演,所以必须得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

“合理使用”这四个字,很多人可能听说过,觉得是个“免责金牌”。但现实是,这个口子开得很小很小。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确实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的几种情形,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适当引用,或者免费表演且未向公众收费、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可关键是,这些情形的解释都很严格。个人学习研究欣赏,那得是纯私人范围,你家里唱没问题,但你录下来发到网上,性质就变了。免费表演,得是真正的不收钱、不赚钱、表演者也不拿报酬的公益活动,但凡跟“商业”沾点边,哪怕只是间接的,可能就不算数了。

很多人以为“唱几句不算侵权”,但法律里从来没写过“不超过三句免责”这种话。侵权与否,看的是你是不是“公开表演”了,看的是你表演的性质是不是商业的,而不是你唱了多少句。

场景深析:每个舞台都有规矩

商业演出与综艺舞台

这里最没得商量。演唱会上卖票唱别人的歌,综艺节目里表演片段,都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以直接或间接营利为目的的现场演唱,哪怕只唱一句标志性的旋律,都得先有授权,再谈其他。

单依纯演唱会翻唱《李白》事件,就是一个例子。她的团队事先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过授权,但被版权方明确婉拒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演唱,被认定为“强行侵权”也就不意外了。

“清唱”这个动作本身,并没有改变事情的本质。在商演或综艺这样的公开场合,没有伴奏,只靠人声唱几句,依然是表演,依然受著作权法的规制。

网络直播与短视频平台

这才是水最深的地方,也是认知误区最集中的地方。

主播在直播时唱歌助兴,短视频创作者用一首热门歌曲的片段当背景音乐(BGM),甚至做Reaction视频时播放一段原唱,这些行为都可能踩到红线。

你可能觉得,我就是自己唱着玩,或者视频就图个乐,不赚钱,应该没事。但这里有个关键问题:公开传播。只要你把唱歌的视频或音频放到网络上,面向不特定的人群传播,就已经超出了“个人使用”的范围。

打赏、流量变现、广告植入,这些都可能让看似“非商业”的行为带上商业色彩。哪怕你一分钱没赚,只要视频有了传播量,对版权方来说,这可能就影响了他们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潜在市场。

曾经就有B站的个人UP主,用了一段20秒的韩国歌曲当BGM做美食视频,没带货也没平台分成,最后被诉至法院,判了停止侵权并赔偿800元。还有抖音用户把平台自带的BGM搬到小红书用,结果也被认定侵权。

平台有责任,比如建立内容过滤机制,实行“通知-删除”规则,但上传内容的创作者,始终是第一责任人。

日常社交与非营利活动

朋友聚会、家庭K歌,关起门来怎么唱都行,这是私人范围,一般不构成公开表演。但如果在公园里、街头,对着来来往往的人唱,即便你不收钱,也可能构成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开表演,存在法律风险。特别是如果有人把你的演唱录下来传到网上,风险就进一步放大了。

学校、单位的内部晚会,如果面向的是全校师生、全体员工这样特定的群体,性质也比较复杂。如果纯粹是教学、研究目的,可能会有合理使用的空间,但如果晚会本身带有展示、庆祝性质,通常还是需要注意版权问题。

误区粉碎:那些“想当然”的坑

误区一:“只唱三句/副歌,不构成侵权”

这是流传最广也最危险的误解。法律上没有“句数豁免”的说法。侵权的关键在于你是否“实质性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

换句话说,哪怕你只唱了歌曲中最具识别度、最精华的那一句旋律或歌词,只要听众能明确辨认出是哪首歌,并且你是在公开场合进行的表演,就可能构成侵权。一句“我爱你,亲爱的姑娘”可能就够了,一句“我曾经跨过山和大海”也足以让人知道是哪首歌。

误区二:“注明作者和歌名就可以免费使用”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是在尊重作者的人身权,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这完全不等于你获得了使用作品财产权的许可。

获得授权许可是前提,署名是后续的义务。未经许可就使用,哪怕你标得再清楚,依然构成侵权。这就像你不能因为在一辆车上贴了“这是XX牌汽车”,就随便开走它一样。

误区三:“原唱不收费/鼓励翻唱,就可以随意用”

权利归属必须搞清楚。原唱者可能只是表演者,而词曲的著作权归属词曲作者本人或他们委托的版权代理机构、唱片公司。原唱者可能愿意让你唱,但这不代表词曲版权方也同意。

使用音乐作品,最终要以实际控制该作品词曲版权的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为准。很多原创歌手会通过自己的版权公司来管理作品,授权申请必须走正规渠道。

实操指南:想唱几句,怎么唱才安心?

给音乐人与演出者的建议

最稳妥的做法就是“事前许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开表演前,都主动去解决版权问题。可以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查询和申请授权,很多主流歌曲都在他们的管理目录中。

如果是独立音乐人的作品,可能需要直接联系词曲作者或他们的版权代理公司。填写正式的《音乐作品使用许可申请表》,说明清楚演出性质、场次、时间、地点、使用形式、传播范围等细节。

参加节目、演出时,别光顾着彩排,也别忘了跟主办方确认音乐版权是否已经妥善解决。演出合同中最好能明确相关责任。

给短视频与直播创作者的指南

优先使用平台提供的曲库。抖音、B站、快手这些平台内置的音乐库,里面的歌曲通常是平台已经获得了授权,供用户在本平台内制作发布视频使用的。这是最便捷也最安全的方式。

如果对音乐有特别要求,可以考虑通过正规的音乐版权交易平台购买使用授权,或者使用明确标榜可以免费商用的音乐素材。现在也有很多无版权音乐资源库可供选择。

最根本的,还是鼓励原创。自己或团队创作的音乐,用起来最踏实。

给普通用户的提醒

最重要的是分清私人分享与公开传播的界限。在家庭群、好友小群里分享唱歌视频,问题不大。但如果发到微博、朋友圈这样的开放或半开放平台,特别是内容有传播潜力时,就需要谨慎了。

增强版权意识是基础。理解并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在模糊不清的地带,宁可选择更稳妥的方式,多问一句,多查一下,总比事后被动要好。

在尊重与创作之间

版权法的本意,从来不是要扼杀创作和分享的热情。它是在寻找一个平衡点:既要保护创作者能从自己的智力劳动中获得应有的回报,激励更多优秀作品的产生;又要让文化知识能够在社会中合理流动,促进文明的进步。

那英的那个电话,打的其实就是一个态度。答案已经摆在那里了——版权的水“深”,不是因为规则多么晦涩难懂,而是因为很多人还停留在“想当然”的阶段,不愿意去了解那根其实很清晰的红线。

从“想当然”到“知其所以然”,是每个身处这个时代,享受着丰富音乐资源,也参与着音乐传播的人,都应该做的一门功课。尊重版权,不是束缚,而是为了让好音乐能持续不断地被创作出来,被更多人听到。

你之前是否也认为“非商演、唱几句没关系”?看完这篇文章,你的看法改变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