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翻唱风波……原来没那么简单!
发布时间:2026-04-02 17:29:45 浏览量:4
3月29日,音乐人李荣浩通过社交媒体发文称,其作品《李白》在本人明确拒绝授权翻唱且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亦未作出许可的情况下,仍被歌手单依纯在个人巡回演唱会上公开演唱。事件曝光后迅速引发舆论关注,也使音乐版权保护这一长期存在的行业议题再次进入公众讨论视野。今天我们以这起事件为切入点,关注商业演出中的音乐版权合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及版权素养提升等问题,探讨相关争议背后的制度逻辑与现实症结。
围绕音乐作品《李白》在商业演唱会中未经授权翻唱所引发的纠纷,暴露出的商业翻唱授权认知偏差与合规流程漏洞,让商业演出必须恪守的版权法定红线再次得到行业层面的审视与重申。
商业翻唱无豁免
尊重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是法定底线
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翻唱的《李白》,是由李荣浩作词、作曲的音乐作品。需要说明的是,“翻唱”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其法律性质是表演者对他人已发表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因此,翻唱所涉及授权的内容是表演权。对于表演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该项权利为著作权人所独占,非经许可或法定例外,任何主体不得擅自行使。从侵权认定规则来看,受专有权利控制的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仅为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且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仅影响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与救济方式的选择,不改变侵权行为的成立。此次事件中,单依纯在商业演唱会上公开演唱《李白》,既未获得著作权人李荣浩的许可,也未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同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据此,无论单依纯本人对授权被拒的事实是否知情,其实施的行为均已构成对李荣浩表演权的侵犯。
此次事件表明,音乐行业与公众对音乐著作权授权规则尚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因此,有必要厘清两项核心规则的适用边界。其一,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限边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对作品的管理权限与授权资格完全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委托,其行使权利不得超出权利人的授权范围,更不得违背权利人的明确意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是著作权制度的核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限不能凌驾于此之上。具体到此次事件,李荣浩作为著作权人已明确婉拒作品使用申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亦无权就该次演出发放许可。其二,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场景边界。著作权许可使用具有严格的相对性,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许可均有明确的场景、范围与期限限制,被许可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作品。即便单依纯曾在综艺舞台上合法演唱过该作品,该次授权通常仅覆盖节目录制、播出及配套宣传的特定场景,并不当然延及营利性商业演唱会。二者在权利行使方式、商业盈利模式、传播范围上存在本质差异,商业巡演的作品使用必须另行取得著作权人的单独授权。
改编认定有标尺
构成改编并不等于获得表演授权
单依纯在《歌手2025》节目中对《李白》进行了较大改动,不仅新增了“我本是辅助,今晚来打野”“区区三万天,试试又能怎”等游戏化念白,还将原曲的真鼓改为电鼓,融入电子摇滚、R&B等多种元素,同时在旋律上加入大量转音和高音。李荣浩评价其为“一本书换了个书皮,本质内容没变”,指出其不构成改编。
那么,究竟何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单依纯的改动是否构成改编?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法律构成来看,改编需同时满足两项要件:一是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未脱离原作品的核心内容与独创性框架;二是在原作品基础上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司法实践中,对于改编行为的认定曾有过相关探讨。在《迟到》被诉侵害改编权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电影将原曲前奏8小节缩减为5小节,改动了主旋律的排列,但没有创作出新的作品,故不构成改编。而在《一封家书》被诉侵权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视频使用了原曲的起音、落音、骨干音及基本旋律,同时又加入了具有独创性的新叙事内容和曲调变化,最终认定构成改编。两案对比可见,是否构成改编,关键在于新增内容是否形成了独立的独创性表达。就单依纯的版本而言,其保留了《李白》的核心旋律、和弦进行、曲式结构及歌词主体内容,这些均为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核心部分。与此同时,新增的念白段落、编曲重构及旋律变化,若超出对原作品的简单修饰或改变,基本可以构成改编。
无论是否构成改编,商业表演他人作品均需取得原著作权人事先授权。《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既及于原作品本身,也及于原作品形成的改编作品,二者的公开使用均无法绕开原著作权人的权利控制。若单依纯演唱的版本构成改编,公开表演需同时取得改编权与表演权的双重授权;若不构成改编,其行为仍落入表演权的规制范围,仍需事先取得表演权授权。有观点误认为,“改编后即可作为新作品独立使用,无需原作者授权”,该观点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逻辑。表演权是独立于改编权的专有权利,其保护范围与法律效力并不因作品是否被改编而发生减损或变化,构成改编绝不等于可以规避表演权的授权要求。换言之,无论单依纯演唱版本是否构成改编,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于商业演唱会上公开表演,已突破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红线。改编行为本质是对原作品的二次使用,并非规避原作者授权要求的合法理由,其权利行使需始终以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为前提。
责任划分有边界
音乐作品表演者的审查义务不可缺位
事件发生后,单依纯在声明中表示,授权申请等工作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其基于对合作方的信任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联合主办方则在致歉信中承认其作为演出组织者,在授权审核落实工作中存在疏漏。
那么,在有明确演出组织者的情况下,表演者是否可以完全免责?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司法实践已进一步明确该条款的责任边界,在降拥卓玛(艺名降央卓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针对其提出的应由演出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在生效判决中指出:“在有组织者的演出中,法律规定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该规定并未免除表演者对其演出作品获得授权的法定义务”,法院最终判令演出组织者与表演者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回到本次事件,联合主办方已自认其演出组织者身份,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首要责任应由主办方承担。然而,单依纯本人担任其巡回演唱会的总监制,且其团队事前已就《李白》曲目申请授权并被明确婉拒,在此情形下,其仅以信赖合作方专业流程为由,未在演出前核实授权文件细节,未能履行与其职业身份、认知能力相匹配的合理审查义务。综上,演出组织者因授权审核疏漏构成侵权,单依纯作为表演者未尽审查义务实施了侵权表演行为,二者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业演出的版权风险防控,核心在于表演者将审查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合规操作。从行业规范与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看,表演者应当建立演出前的版权确认机制,将法定义务落到实处。表演者可通过以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版权侵权风险:一是设立固定的演出前版权确认节点,在正式演出前,由本人或委托的专人就翻唱曲目的授权情况向主办方进行最终书面确认,并留存相关记录,确保演出曲目均已获得合法授权;二是对曾被权利人拒绝授权的曲目履行更高的审查义务,主动向主办方核实授权进展,在未获得权利人明确许可前,不得将该曲目纳入演出范围;三是厘清内外部责任的法律边界,艺人与主办方之间关于版权审核义务的合同约定,仅能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著作权人的权利主张,艺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存在过错的主办方追偿。唯有表演者与演出组织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守住先授权、后使用的底线,才能为原创音乐的持续发展筑牢坚实的行业屏障。
李荣浩与单依纯之间的这场版权风波,随着事件的推进而尘埃落定,但它留下的思考,应当长久地停留在每一位音乐从业者心中。《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激励创作、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表演权与改编权的专有性不可侵犯。对新生代艺人而言,版权素养是职业发展的必修课;对行业而言,唯有将版权规则落实到每一次商业使用中,才能构建起健康可持续的音乐产业生态,推动原创音乐高质量发展。
(作者于波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副院长,戴静茹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
今日
快评
尊重原创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
最近几天,一场围绕歌曲《李白》的侵权纠纷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在社交平台公开控诉,称单依纯团队在已收到其明确邮件婉拒授权的情况下,仍在3月28日的深圳演唱会上演唱其代表作《李白》。事后,单依纯两次发文道歉,表示“深知版权意识的重要性”,并承诺承担赔偿。
在商业演出领域,“先授权,后使用”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铁律,也是行业最基本的常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实践中,该规定也并未免除表演者对其演出作品获得授权的法定义务。对版权方“拒绝”态度的漠视,暴露出一些从业者版权意识的淡漠。真正的版权风险防控,是表演者在内心绷紧版权合规这条弦,并将审查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合规操作。
更值得警惕的是,事件背后折射出“先侵权,后补偿”的不良行业生态。长久以来,部分演出方和艺人团队习惯于将版权视为可以“先上车,后补票”的程序性事务。在他们看来,侵权所面临的经济赔偿,往往低于事前去谈判、去磨合的时间与沟通成本。甚至,翻唱所引发的热度与流量,足以覆盖后续微不足道的赔偿金。可创作者要维护的往往不是财产利益,而是对作品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以及尊重。对于音乐行业而言,尊重版权应当是一道不可逾越的职业底线,而非可以事后补救的“弥补措施”。
流量从来不是践踏版权的通行证。此次风波也给行业敲响了警钟:尊重原创应化为对每一个音符背后创作者劳动的敬畏。唯有让“先授权,后使用”成为不可撼动的铁律,让版权方的“不”字重若千钧,音乐行业的原创土壤才能真正得到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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