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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将他人音乐作曲署名为自己,是否构成抄袭?专业科普!

发布时间:2026-04-06 11:09:40  浏览量:2

张杰鸟巢演唱瞬间卖票完毕(杰哥和本文章无关,因为放置相关人物会被限流)

近期,华语音乐圈再度引来大地震。有关于音乐版权和侵权、抄袭行为的例子越来越多。先是有某著名女歌手被爆 演唱会侵权,被某著名男歌手直接公开手撕。随后这位手撕他人的男歌手,再度引发了第二次舆论狂潮——抄袭风伯。并且,该男歌手做出了如下的回应:

我没有抄袭,那个250抄袭的人会抄的100%一样。这就是那首歌原曲,换了为歌手唱了一遍。

那么这个信息,表明该男歌手对于所有人做出了如下的确定性回应:

1:被指抄袭的那首歌,并不是自己写的原曲。2:被只抄袭的那首歌,和被抄袭的原曲之间的作曲是100%相似。3:本人表示没有抄袭,但是超越了抄袭。

翻译一下:他承认了旋律100%相同,但他说这不叫抄袭。而且,这首歌的作曲栏上,赫然写着他的名字。那么问题来了:一首旋律和别人作品100%一样的歌,你把自己的名字写在“作曲”那一栏,这到底算什么?今天,我们从音乐行业的实操角度,把这件事聊透。

演唱王者:张杰

在音乐行业里,“作曲”的定义非常明确:

作曲是指创作一首歌的旋律线、音符走向、节奏型、和声框架等核心音乐元素。

换句话说,谁写出了那段让人记住的调子,谁就是作曲人。

编曲是另外一回事。编曲是在旋律已经存在的基础上,去搭配乐器、设计音色、安排段落结构。很多听众分不清作曲和编曲,但行业内分得很清楚:

作曲是“写歌”,编曲是“做伴奏”。

所以,当你在歌曲信息里看到“作曲:某某”时,意思就是——这首歌的旋律是这个人写的。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一首歌的旋律和另一首已经存在的歌100%一样,那它的“作曲人”应该是谁?

答案不言自明:

旋律的原作者。

哪怕你重新录了一遍,哪怕你换了歌手、换了编曲、换了语言,只要旋律没变,作曲人就还是原来那个人。

这是音乐行业最基本的署名规则,跟法律没有关系,跟职业道德和行业常识有关系。

音乐行业里,对于两首旋律之间的关系,有几个常用的词:

“采样”

—— 截取原曲的一段,直接用到自己的歌里。采样通常需要原作者的授权,并且在歌曲信息里要注明原作曲人。

“改编”

—— 在原旋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比如改变节奏、增减音符、调整走向,最终形成一条新的、有独立独创性的旋律。改编后的新作品,改编者可以享有新的版权,但依然要注明原作曲人。

“翻唱”

—— 旋律完全不变,只是换人演唱。翻唱不需要重新署名作曲,因为作曲人还是原来的那个。

“抄袭/剽窃”

—— 未经许可,把别人的旋律拿过来,完全不注明出处,甚至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

那位男歌手自己说了:“这就是那首歌的原曲,换了个歌手唱了一遍。”按照行业术语,这叫

翻唱

,不叫创作。翻唱的作品,作曲栏应该是原作者的署名,而不是翻唱者的名字。

但他却把自己的名字写在了作曲栏。这在行业里叫什么?有一个更准确的词:

“洗稿”

——把别人的原创内容,经过简单的包装(换个歌手、换个语言),然后宣称是自己的。

你可能觉得:不就是署个名吗?歌好听就行了,谁写的很重要吗?

很重要。因为

署名直接关系到版税分配

在音乐行业,一首歌的版权收入主要分两块:词曲版权和录音版权。词曲版权归作曲人和作词人所有,录音版权归演唱者和制作人所有。

如果你把别人的旋律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意味着:

原作曲人失去了这首歌的所有词曲版税(流媒体播放、KTV点播、演唱会授权、综艺使用……)你获得了本不属于你的收入

这不是“署名”问题,这是

收益侵占

问题。

行业里有一句话:

“署名就是分钱的地图。”

名字写在哪个位置,钱就往哪个方向流。所以,作曲栏的署名从来不是小事,它关系到创作者能不能靠自己的作品活下去。

这也是为什么,当一个歌手指责别人侵权的时候,大家会格外关注他自己的署名行为。因为你不能一边喊着“版权神圣不可侵犯”,一边把别人的旋律署上自己的名字。这不是“双标”是什么?

很多非音乐行业的人可能会有一种错觉:这首歌是我找人重新录的,编曲是我重新做的,歌词是我重新填的,那这首歌应该算我的作品吧?

答案是:

旋律不变,就不算你的作曲作品。

举个例子。假设有一首经典的英文歌《Yesterday》,旋律是保罗·麦卡特尼写的。现在你找一个中国歌手,用同样的旋律,重新填上中文词,重新编曲,录了一个全新的版本。在这个版本里,作曲栏应该写谁?

行业标准答案:

作曲还是保罗·麦卡特尼

。你可以署名“中文填词:某某”,也可以署名“制作人:某某”,甚至“演唱:某某”。但“作曲”那一栏,永远是原作者的。

因为作曲的核心是旋律。只要旋律没变,作曲人就没变。不管你换多少种编曲、换多少种语言、换多少歌手演唱,这个事实不会改变。

那位男歌手自己说了“换了个歌手唱了一遍”,等于承认了旋律没有变。那他就不应该在作曲栏写自己的名字。如果他真的写了,那在行业内的共识是:

他做的工作是“翻唱制作人”,不是“作曲人”。

其实,这位男歌手不是个例。音乐圈里,有一种不太光彩的操作叫

“挂名作曲”

什么是挂名作曲?就是一首歌的旋律根本不是某个人写的,但因为他是大牌歌手、是制作人、或者是有资源的人,他的名字被加到了作曲栏里。有时候是“共同作曲”,有时候是单独署名。

为什么要这么做?

第一,

版税

。作曲人的版税分成比例远高于演唱者或制作人。挂名作曲,等于多分一杯羹。

第二,

面子

。很多听众觉得“会写歌”比“会唱歌”更有才华,所以歌手喜欢给自己贴上“创作型”的标签。挂名作曲,就是为了这个标签。

第三,

行业潜规则

。有时候买来的外国demo,原作曲人远在海外,国内团队觉得“反正他也不知道”,就直接把作曲改成自己人的名字。

这些操作,在法律上不一定都会被追责(因为取证难、跨国维权成本高),但在行业内的职业伦理上,是明确被鄙视的。

真正靠创作吃饭的音乐人,最痛恨的就是这种“挂名”行为。因为每多一个挂名的人,真正创作者的署名权和收益就被稀释一分。

聊了这么多,其实可以归结为一个很简单的问题:

一个音乐人的职业底线是什么?

我认为至少有三条:

第一条:不是自己写的旋律,不要署自己的名字。

这是最基本的诚实。你可以翻唱、可以改编、可以买版权,但你不能把别人的劳动成果穿在自己身上,然后告诉世界“这是我做的”。

第二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

如果你公开指责别人侵权,那你自己在署名这件事上就要经得起推敲。否则,你砸的不是别人的招牌,是你自己的。

音乐行业靠的是信任。听众信任作曲栏上的名字就是写出这段旋律的人;平台信任版权方提供的权利链条是干净的;创作者信任自己的作品会被尊重。

每一次“挂名”、每一次“弹性署名”,都是在侵蚀这种信任。当信任崩塌的时候,整个行业没有人是赢家。

回到最初的问题:一首旋律和别人100%相同的歌,你在作曲栏署上自己的名字,这算什么?从音乐行业的职业标准来看,这叫

署名欺诈

。不是抄袭,胜似抄袭。

音乐是诚实的艺术。每一个音符背后,都站着真正创作它的人。希望每一个署名,都能对得起那段旋律。

你在听歌时会注意作曲栏的名字吗?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