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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首歌曲遭侵权,广东法院巧破版权纠纷,促进产业共赢

发布时间:2026-04-17 19:36:14  浏览量:3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曾洁赟 王雪 4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重点领域。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性化解,去年全省法院共调撤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万余件,同比增长超三成。

本次发布共6起案例,集中展现了广东法院推动多元解纷机制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创新探索。在促成数字音乐版权纠纷源头治理案中,探索“和解+授权”一揽子解纷模式,将对抗性的侵权索赔转化为建设性的正版许可,促成产业共赢。

在“以判促调”实质化解纠纷案中,适用“先行判决+迟延履行金”机制,通过先行判决明确行为定性,确定迟延履行金促使被告主动停止侵权,原告核心诉求在短期内实现。

在高效化解跨国商标侵权纠纷案中,依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引入国际规则、创新跨境调解,消除域外主体的信任鸿沟。

近年来,广东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与WIPO仲调上海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建立“司法审判+专业调解”协同机制,汇聚专业合力,同时不断丰富和完善多元解纷举措,以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服务为创新主体“减负”,致力于以法治之力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创新“消除影响”替代履行方式妥善化解“同人作品第一案”

杨某创作的校园爱情小说,使用了知名武侠小说作家查某某经典武侠小说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查某某认为杨某侵害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还侵害其角色商业化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等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0万元。

诉讼期间,查某某去世,其诉讼地位由遗孀林某某承继。二审判决杨某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8万元等。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围绕“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著作权项下各类权利的侵权认定标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以及“消除影响如何实现”等争议焦点逐一进行磋商,并以向社会发布调解结案信息的方式替代杨某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打破调解僵局,促成各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调解结案。

由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人身权,权利人往往坚持主张赔礼道歉、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而侵权人则对此强烈抗拒这种分歧成为该类案件调解的难点、卡点。

本案创新责任宣示载体以及替代履行方式,打通和解“最后一公里”,为化解同类纠纷提供了借鉴与参考,有利于促进作品创作与文化繁荣。

依托“法院+WIPO”诉调对接机制高效化解跨国商标侵权纠纷

维某公司系全球知名的女士服装、护肤品和香氛品牌。某科技公司等被告在未经维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仿冒该驰名商标的香水等化妆品。

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面对案件标的额大、争议性强的难点,法院依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以下简称WIPO仲调上海中心)共同建立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送委托该中心进行专业调解。

在 WIPO 专业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围绕侵权事实、责任承担、赔偿金额等焦点问题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某科技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纠纷圆满化解。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常面临跨境维权成本高、规则差异大以及跨法域信任壁垒深等难题。本案是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创新跨境纠纷化解机制的生动实践。

该模式将“中国司法权威保障”与“国际调解机构专业优势”深度融合,有效消除了域外主体的信任鸿沟,彰显了我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的开放姿态,为同类跨国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探索“和解+授权”一揽子解纷模式促成数字音乐版权纠纷源头治理

某音乐娱乐集团系中国领先的在线音乐与音频娱乐平台,享有海量的歌曲著作权。其旗下的7家音乐版权公司发现,自2021年起,某直播平台直播间内,有主播演唱或播放未经授权的歌曲,通过打赏、点播等方式获利。

截至2025年初,该平台累计侵权链接达数万条,涉及数百首歌曲。

音乐版权公司遂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7宗著作权侵权诉讼,主张直播平台侵害其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等,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近7000万元。

面对海量侵权事实查明难、赔偿预期差距悬殊的僵局,法院引导双方聚焦核心权利主张,对侵权规模达成共识,并释明直播平台已采取管控措施,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恶意要件,有效缩小双方赔偿预期差距。

其间,双方发现在数字音乐领域存在长期商业合作的潜能,法院立即将调解重心从追究侵权责任转向促成商业合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授权”的一揽子付款协议,不仅妥善处理了过往的使用费,更涵盖未来全曲库授权,实现纠纷实质化解与产业共赢。

本系列案件立足数字时代泛娱乐平台版权治理现实,创新通过“和解+授权”一揽子调解,促成权利人与使用者精准对接,将无序侵权转为有序授权,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又畅通版权市场化运用,为批量网络侵权纠纷提供“以调促合、以许可代惩戒”的范例,为文化创意与数字平台服务业的协同、可持续发展打造了可复刻的共赢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