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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翻唱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吗?

发布时间:2025-05-10 13:52:13  浏览量:3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这项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

网友咨询:

歌曲翻唱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吗?

王鑫鑫律师解答: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把翻唱歌曲作为个人爱好仅供个人娱乐,不侵权。商业翻唱,如果是用来直接翻唱的线下现场表演,需要取得词曲版权方的表演权许可。如果翻唱要对词或曲作出改编,需要同时取得词曲版权方的改编权许可。如果翻唱表演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需要同时取得广播权许可;如果通过网络进行直播或在网上传播的,需要同时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如果要将翻唱表演录像音像制品的,需要同时取得词曲版权方的复制权许可。

王鑫鑫律师补充: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后果:

(一)侵害他人著作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王鑫鑫律师

执业于广东己正律师事务所。我们是一个律师专家团队,均是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经济纠纷、公司顶层设计领域的专家,庭审、实战经验丰富,多对一服务,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次合作、终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