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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恋 | 歌单中的数字自我:Z世代音乐流媒体用户心理所有权的建构路径

发布时间:2026-01-20 00:38:01  浏览量:2

刘恋,武汉音乐学院音乐学系,主要研究方向为音乐产业、艺术管理与音乐消费。

[摘 要]随着数字化消费的日益增长,作为音乐产业中的核心动力,音乐流媒体所主导的音乐消费呈现出无时无刻、无所不在和无所不包的形态,随之而来的音乐消费体验也完全颠覆了由实体唱片所建构的“所有权”概念,音乐消费的非物质化和非实际占有催生了“后所有权经济”。对Z世代音乐流媒体用户的研究发现,其心理所有权包括控制支配感、稳定安全感、熟悉归属感与自我延伸感四条建构路径。这四条路径之间存在递进关系,呈现出从音乐流媒体平台服务的用户心理所有权转向音乐内容的用户心理所有权的特征,同时音乐流媒体用户心理所有权的建立也经历了从被动到主动的演变过程。

[关键词]音乐消费;音乐流媒体;数字自我;歌单;心理所有权

一、问题的提出

在这个“狂看”的点赞(媒介)社会,音乐消费呈现出无所不在和无所不包的形态特征,随之而来的音乐消费体验完全颠覆了由实体唱片所建构的“所有权”概念,这样的改变源于音乐流媒体时代的到来。音乐流媒体指用户不用通过下载便可在云端上接收音乐内容信息的数字平台,如QQ音乐、网易云音乐、声破天(Spotify)等。随着实体音乐消费的衰落,音乐流媒体取代了由实体唱片媒介建立的传统音乐产业,音乐消费也由此迈进了音乐流媒体时代。国际唱片业协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IFPI)发布的《2023全球音乐报告》显示,目前全球音乐市场中音乐流媒体占据了67% 的市场份额,其中免费用户市场占18.7%,订阅用户市场占48.3%。相较于2022年,音乐流媒体整体市场增长11.5%,其中订阅用户市场增长10.3%。而中国也于2022年首次超越韩国与法国成为全球第五大音乐市场(IFPI,2023)。此外,根据IFPI发布的《2022 音乐参与报告》,截至2022年,在中国有96%的人使用授权的音乐流媒体听音乐(IFPI,2022)。中国音乐市场已经形成了以 QQ 音乐、网易云音乐和酷狗音乐等音乐流媒体为核心的庞大音乐产业。

关于Z世代,有学者认为是指1997年以后出生的一代,皮尤研究中心则将1996年作为千禧一代的最后一个年份,Z世代作为千禧一代的后世代,两者在国际事件的经历上有着显著的差异性(Dimock,2019;乔丽娟,2025);也有学者基于代际的社会身份认同,认为是指1993—1999年出生的一代(Lyons & Schweitzer,2017;乔丽娟,2025);更通常的看法则是指1995—2009年出生,受到互联网、实时通信、智能手机和平板计算机等科技产物影响的一代(敖成兵,2021),其文化消费方式呈现出个性化、社交化、游戏化和新奇化的特点(刘森林,2022)。Z世代的成长与互联网的发展高度重合,也因此,出现于2010年前后的音乐流媒体成为Z世代最日常的音乐消费方式,同时也让他们拥有了与前一个世代截然不同的音乐消费观念。基于平台技术的发展,音乐选择的主动权从唱片公司和电台被释放到个体手中,Z世代面对喜欢的音乐,第一反应不再是购买,而是收藏或者添加,通过歌单、资料库等形式构建的个人音乐库取代了提前被设计好的专辑形态,成为Z 世代音乐消费的主要趋势。可以说,音乐流媒体的诞生建构了Z世代的音乐消费模式,而Z世代的消费行为又反向推动了音乐流媒体的进化。

音乐流媒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音乐消费选择与控制的可能性,但即使是对付费的订阅用户来说,平台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所有权(法律意义上),它更像是一种租赁行为,即平台不提供音乐的合法所有权,只提供用户访问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一个典型的具有法律意涵的措辞,在我国《民法典》第240条中的相关表述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随着数字时代的全面到来,消费形态日益转向非物质化,传统的所有权概念不再适用。因为在数字环境中,消费者无法因购买数字商品而获得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消费者对数字商品的访问权与使用权的授权消费,这种基于许可而非实际占有的权益正在塑造着“数字所有权”概念。音乐消费的全面数字化使得音乐变得越来越非物质化,而在脱离了物质载体后,虚拟无形的音乐产品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用户的所有权感知。传统所有权是安全感的重要来源,它通过实际占有获得,而数字所有权的非实际占有却催生了一种无根的焦虑——即使投入了大量金钱、时间与情感,也只能获得授权使用或者访问许可,由所有权带来的安全感也随之消失,因此,对音乐流媒体用户来说较难获得由音乐消费带来的认可与满足。与音乐流媒体共生的Z世代则通过更加主动的自我表达塑造着虚拟空间中的数字自我,从而建立起心理所有权。

随着数字化消费的日益增长,音乐流媒体作为音乐产业中的核心动力,其非物质化和非实际占有的方式带来了“后所有权经济”(Post Ownership Economy)(Belk,2014)。音乐流媒体平台提供的虚拟无形的商品和服务通过一系列手段连接着用户的需求,在平台的精心设计下,从时间与空间维度渗透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在消费社会中成为每一个音乐消费者的自我延伸。作为数字原住民的 Z世代正以“数字反哺”年长世代的数字接入、使用和素养,数字技术赋予其的“宰制性”力量,让他们得以从观念上与思维方式上全面影响年长世代(周裕琼、丁海琼,2020)。在音乐流媒体消费全面取代传统实体音乐消费的当下,对“后所有权经济”的关注能深度解析平台经济模式中的用户差异化消费行为,探索共享经济、订阅模式与体验经济下的可持续发展商业路径,进而打破传统“所有权”的固化思维,扩展平台经济研究的理论边界。鉴于此,研究音乐流媒体Z世代用户心理所有权的建构路径,对弥补非物质化音乐产品占有感的衰退,探索以“使用权”为核心驱动力的“后所有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由此,本研究聚焦音乐流媒体Z世代用户的心理所有权问题,旨在回应以下问题:Z世代音乐流媒体用户的心理所有权是如何被建构的?其具体的建构路径有哪些?不同路径之间存在怎样的逻辑关系?

二、文献综述

(一)音乐流媒体:无形的音乐产品与服务

音乐流媒体作为一种完全依托于数字世界的新型媒介,无论是从产业链维度的生产端、中介端与消费端来看,还是从行动者维度的创作者与消费者来看,都与传统唱片时代和前数字时代有着截然不同的逻辑与脉络。梳理相关研究发现,该领域的研究主要基于五个方面展开(刘恋、肖代柏,2024):第一类研究立足音乐流媒体是新技术环境下的产物,关注新型技术对音乐产业带来的影响;第二类研究以不同音乐流媒体平台为研究对象,分析算法、平台化给音乐产业的权力关系带来的影响;第三类研究聚焦音乐流媒体建立的数字音乐商业模式下的数字盗版现象,以及由此对音乐质量、销售产生的影响;第四类研究关注音乐流媒体环境下的消费行为,重点从社会学和心理学视角探析个性化、音乐偏好与情感消费等问题;第五类研究主要针对音乐流媒体消费体验进行分析探讨。

流媒体最先作为技术而存在,早期的研究主要关注该技术环境下音乐版权的分配与流向问题,比如音乐流媒体平台为了保护数字音乐版权而采取的独家授权模式的利弊研究(叶明、张洁,2018)。独家授权模式一方面为音乐流媒体提供了可行的版权保护机制,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平台垄断的风险(龙俊,2020)。随着音乐流媒体市场份额的逐步增加,在线听音乐取代了无授权盗版音乐的下载行为(Aguiar & Waldfogel,2018),音乐流媒体通过提供合法授权的内容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录制音乐的收入(Aguiar & Martens,2016)。为了探索音乐流媒体的可持续盈利模式,学者们将视线聚焦于消费者行为,其中对消费者类型的相关研究中,既有按照技术接受程度来进行划分的(Sinclair & Green,2016),也有按照消费者个人特征来进行划分的(Im et al.,2019),而最常见的是以付费情况即付费或免费用户、订阅或非订阅用户来对消费者进行划分(Chen et al.,2018)。不同类型的音乐流媒体消费者在数字环境中展现出较大差异,尤其在付费转化方面,大量实证研究揭示了用户消费行为的影响因素,从初期的付费意愿(何文芊等,2021)到中期的订阅决策(Chang et al.,2021)再到长期的持续使用(翟姗姗等,2019),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研究脉络。音乐流媒体的出现不仅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由于其虚拟无形的特点,也让音乐消费的性质从所有权变为访问权,随之实体物品占有感的消弭是否会使得消费体验下降这一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具有非所有权性质的音乐流媒体出现后看似减少了所有权感知度,但有研究指出音乐流媒体服务的用户依然能继续体验和感受所有权,即“心理所有权”(Sinclair & Tinson,2017),且音乐流媒体的消费中存在两个所有权对象:基于服务的心理所有权和基于音乐的心理所有权(Danckwerts & Kenning,2019),两者都与用户的付费转化意愿有着紧密的关系。而在建构音乐流媒体用户的所有权感知中,播放列表管理这一行为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Hagen & Luders,2017)。所有权的认知在数字时代被音乐流媒体所打破,“后所有权”时代的“心理所有权”实际上正建构着数字化占有的概念。相对而言,对于音乐流媒体用户建构心理所有权的路径研究还有待继续深入。

(二)心理所有权:占有欲与数字自我

关于心理所有权,Pierce等提出了现在广为接受的定义,他认为心理所有权的核心是占有欲,是心理上与某物的一种关联感(Pierce et al.,2001)。该定义标志着所有权研究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物权的占有延伸至数字环境中的访问与使用权,即上文所述的“数字所有权”。但在数字环境中,显然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难以获得,因此,用户对数字内容的拥有感就需依靠心理所有权来建构。数字技术让所有权变成非物质化与非占有性的,而数字世界中的自我延伸创造了心理所有权。心理所有权的研究最早出现在组织行为领域,Buchko发现通过让员工享有财务所有权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会让员工对公司产生积极的态度,从而降低缺勤率(Buchko,1992)。基于该研究结果,一些学者进一步探索了心理所有权对塑造员工的组织正向认知和行为态度的重要作用(Dyne & Pierce,2004)。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心理所有权概念作为消费者行为研究的重要理论被运用到市场营销领域。研究发现,顾客会对为其提供过服务的实体机构产生一定的心理所有权(Asatryan & Oh,2008),并据此提出顾客心理所有权概念,即“消费者将企业、品牌、产品、服务等目标物或其一部分视为‘自己的’的一种心理状态,强调顾客对与消费有关的目标物的拥有感”(寇燕等,2018)。顾客心理所有权包含顾客对企业或品牌的心理所有权与顾客对产品的心理所有权两个层次(Kumar & Nayak,2019)。

对顾客心理所有权形成机制的研究存在两条主要脉络:一条遵循早期组织行为学视角,关注岗位技术特征、领导风格与工作设计等变量的影响;另一条则基于正式所有权的角度,认为其形成于信息权、资产权与控制权(黄嘉欣,2015)。驱使心理所有权产生的动机是效能感、自我认同和归属感(空间需求),因为动机可以通过控制目标、深入了解目标和投入自我三种途径形成心理所有权,后续研究认为,从逻辑上来看后两者可合并为认同目标(Pierce et al.,2001)。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推进,该领域的研究逐步脱离了物质性,转向对非物质性虚拟数字世界中的心理所有权的探讨,在这种媒介环境中,“顾客”的表述已不再完全适用,“用户”心理所有权变得更为贴切。鉴于数字环境的特殊性,用户可以感知到技术与访问产品带来两种心理所有权(Kirk et al.,2015),且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比如,音乐流媒体用户感知到的基于服务的心理所有权会影响基于音乐的心理所有权(Sinclair & Tinson,2017)。

心理所有权虽非发轫于数字世界,但在物质属性日益弱化的虚拟环境中,所有权的探讨重心已转向感知层面。本研究将两种维度的心理所有权放置在一起考虑,主要基于三点考量:第一,音乐流媒体技术的普及程度已经相当高,不存在技术门槛,将强调技术本身的心理所有权作为一个维度单独列出没有必要。第二,音乐流媒体提供的是音乐产品,但其提供的访问权本质上也是一种服务,将两者区分的意义不大。第三,音乐流媒体服务作为音乐产业中的核心贡献力量,其最重要的价值来源于内容。虽然在音乐流媒体用户感知到的心理所有权中,基于服务产生的心理所有权会影响基于音乐产生的心理所有权,但是内容依然是音乐产业的核心。使用数字消费服务的用户会对数字物品产生所有权感,即使存在技术感知的心理所有权,最终也将落脚于内容心理所有权(Molesworth et al.,2016),即本研究中的音乐流媒体用户的(音乐内容)心理所有权。

因此,本研究融合音乐流媒体与心理所有权理论,聚焦“用户”心理所有权,以Z世代群体为研究对象,分析探究音乐流媒体用户心理所有权的建构路径。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质性方法,对32名Z世代音乐流媒体用户进行了半结构化深度访谈。首先,研究者在Z世代高度活跃的社交平台小红书与豆瓣发布访谈招募信息,选择这两个平台公开招募访谈对象的原因是:第一,小红书与豆瓣两个平台的用户画像与本研究核心群体Z世代高度重合,能精准定位目标人群;第二,小红书与豆瓣两个平台的内容覆盖面广且类型互补,有助于提升受访对象的多样性与异质性;第三,以公开招募与自愿报名的方式,能有效筛选出对本主题具有深入认知与良好表达能力的访谈对象,从而确保信息数据的有效性与准确性。在初步征集后,根据使用频率、时长等直观要素对受访对象进行初筛,最终确定了5名受访者。随后,采用滚雪球的方式继续寻找受访对象,最终确定了32名具有代表性的Z世代音乐流媒体用户作为研究样本。访谈对象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访谈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到2023年12月30日,每位受访者的访谈时长为60~120分钟。访谈采用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形式,内容主要包括用户基本信息、音乐流媒体用户心理所有权形成的路径与机制。访谈过程以录音软件记录,并通过飞书软件转换为文字稿后使用质性分析软件Nvivo 12进行处理,完成三级编码类属分析,然后结合访谈材料与既有文献予以分析,提炼出音乐流媒体用户心理所有权的建构路径,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机制进行归纳。在整理到第30份材料时未发现新的内容,达到理论饱和。编码结果如表2所示。

四、音乐流媒体用户

心理所有权的建构路径

分析发现,音乐流媒体用户心理所有权通过控制支配感、稳定安全感、熟悉归属感与自我延伸感四条路径进行建构。其中,控制支配感由操作支配与人机互动组成,稳定安全感由内容稳定与投入成本组成,熟悉归属感由频繁使用、心理联系与信息归属感组成,自我延伸感由展示自我与认识自我组成。在四条路径中,歌单这一初始编码出现的次数最多,共有23名受访者在访谈材料中提到48次,足见其在心理所有权建构中的重要作用。

(一)控制支配感:效能的体验与满足

控制支配感是基于效能动机的路径,其与Pierce等提到的“控制目标”有着共通之处,指对目标的控制最终会产生对目标的所有权感,进而将其作为自我的延伸(Pierce et al.,2003)。控制感的增强会带来效能感的提升,并进一步催生心理所有权(寇燕等,2018),上述效能感指的是通过功能的体验和满足带来的控制之上的占有感和拥有感(朱沆、刘舒颖,2011)。同样,在消费者行为研究方面,学者们发现控制感会对顾客心理所有权产生积极的影响,比如音乐流媒体用户在平台使用中由操作带来的控制感能正向影响用户基于音乐的心理所有权(Sinclair & Tinson,2017)。本文通过对Z世代访谈材料的分析发现,控制支配感给用户带来的心理所有权是一种基础性路径,为后续路径提供了可能性。

1.下载保存:永久存续占有

在控制支配感路径中,“下载”这一初始概念在访谈材料中被提到的次数最多,在9个访谈材料中共被提到13次。受访者在谈到下载时表示该行为给他们带来了强烈的心理所有权,因为当音乐下载后就不会再随着音乐流媒体平台的版权变化而丢失,同时还能在不同的终端中不受限制地进行使用,这些都让他们感受到支配感和安全感。“(音乐)下载到我的手机里,随时随地可以听,也可以把它转载到任意终端里,或者也可以是在一个小的MP3里,给我带来一种支配它的感觉。”(F1)而且,下载的稳定性比在线听音乐更为显著,其永久性和支配感也为用户提供了心理所有权。“下载的操作会让我觉得我拥有这个音乐,下载到手机里,那它就是永久性的,我会更有安全感。”(F20)

2.音效自由:用户操作赋权

音效在控制目标路径中共有9位受访者谈到11次。受访者认为,音乐流媒体平台中的均衡器等调节音效的功能给他们带来了控制支配的感觉,通过音效的调节,用户被平台赋予了操作的权利,经由自由的操控可以形成更符合个人喜好和专属于自己的歌曲效果。“打开网易云音乐的鲸云音效以后,可以自由调节音响效果,比如演唱会的效果,让人有一种可以控制支配它的感觉。”(F1)调节权力的让渡提供给用户强烈的主人翁感,从而有助于用户建立起心理所有权。

(二)稳定安全感:畅享平台内容的投入

音乐流媒体作为内容提供平台,其核心产品是音乐内容。但由于早期音乐流媒体受版权变更的限制,经常会出现版权归属不明的情况,导致用户在使用平台时面临找不到曾经购买过的音乐,或者因平台与版权方的授权协议变更遭遇突然无法正常播放音乐的尴尬情况。因此,能够提供稳定版权内容和拥有独家版权的音乐流媒体平台会给用户带来更强烈的信任感。此外,用户在音乐流媒体平台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与情感,获得了畅享平台内容的排他性权利。这种基于成本投入形成的排他性消费也有效提升了用户的心理所有权。正如Pierce等所指出的,个体通过大量投入精力和资源,从而实现对目标对象的占有(Pierce et al.,2001)。

1.投入金钱:非公共物品的排他感

投入金钱在26个初始概念中被受访者提到的次数排在第3位,仅次于歌单与个人主页,共有17名受访者在访谈材料中提到29次。用户通过会员付费、购买数字单曲或专辑等方式进行消费后,从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排他感,而且随着用户成为付费会员的时间越久,累计投入的成本越多,其心理上的拥有感会越强烈。“在付费后获得收听音乐的权利时,我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了心理所有权。尤其是对比付费前,付费后我可以随时听想听的音乐。在与没有购买数字专辑或单曲的用户进行对比时,会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排他感。当然,在平台要求购买数字专辑或单曲时,就已经在无形地建构用户对于付费音乐的所有权意识了。”(F19)可见,无论是音乐内容还是平台功能,都会让用户产生依赖感,从而增强对心理所有权的感知。

2.投入时间:无法舍弃的沉没成本

在稳定安全感路径中,投入时间这一初始概念也有10名受访者共提到13次。这种通过消耗时间所产生的精神上的投入,会让用户感受到一定的心理所有权。而且随着用户投入的时间越来越多,音乐流媒体通常会以勋章、等级等可视化标识凸显用户的独特性,从而导致积累的沉没成本越高,用户越难以放弃。“比如网易云音乐有等级制,根据听歌数量和在线时间来决定你的等级。我现在已经9级了,9级要听很多的歌曲,所以我感觉就像是一种习惯,有点迫不及待想看到我的等级提升。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一种满足感,就像是在闯关打怪一样。”(F17)

(三)熟悉归属感:用户专属的虚拟领地

Pierce等认为,人们一旦对目标产生了熟悉感就会认为该目标是属于他们的,这种归属感基于空间或者领地这一范畴而存在(Pierce et al.,2001)。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对该目标了解越多时,就越会认为该目标是自我的一部分。Lee和 Suh的研究也发现,个体通过频繁地与目标接触,会与目标之间建立强烈的心理联系(Lee & Suh,2015)。换言之,个体获取的关于目标的附加信息越多,对目标的熟悉感就越强,进而增强归属感,最终强化其与目标的心理联系。音乐流媒体通过个性化推荐、个人主页及社交等大量的功能设计,为用户打造了一个独属于自己的虚拟空间领地,这也提升了用户对其的归属感。

1.个性化推荐:算法筑造的“懂你”空间

在熟悉归属感路径中,共收集到16名受访者的29条访谈材料,提到个性化推荐与心理所有权的关系。受访者认为音乐流媒体平台中的个性化推荐是一个平台与用户互动的过程,精准有效的推荐不仅会给用户带来一种“懂你”的感觉,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用户与平台在无形之中建立的信任感也会随着长期的使用进而产生依恋感,从而建立起除了功能性使用以外的情感连接。这种被理解的感觉连同长期互动中建立的信任与依恋,共同促成了用户的心理所有权。“当大数据推荐给你喜欢的歌曲时,你会认为平台感知到了你的心理,它是一个懂你的存在,它了解你的听歌喜好与心情,你也因此更愿意反哺回去,选择以继续付费的方式进行回应。你们之间仿佛建立起了一种相互的情感链接,彼此之间形成了互动关系,强化了你对平台的心理所有权。”(F2)

2.个人主页:反复标记的数字领土

有18名位受访者在访谈中共计提到31次个人主页,仅次于歌单,排在第二位。个人主页作为数字空间的外化,是用户构建的地盘,用户甚至会将其视为物质化空间般的存在。有受访者提到,“由自己设置的个人主页像是自己的房子,全都由自己打造布置。包括各种按钮、造型或是听歌转动的碟片,都是按我自己的习惯来设计的,好像回到了我的独立空间,个人主页的打造就像在装修我自己买的房子一样”。(F2)如此,个人主页以空间性的占有标识建构了心理所有权。平台以各种功能吸引用户不断装饰自己的个人主页,并将这个唯一的、只属于自己的领地划拨给用户,让用户感觉这就是专属于他的不可侵犯的领土。音乐流媒体中的个人主页包含喜欢的音乐、关注的人、用户的自建歌单、用户的动态、个性签名等,展示了用户的听歌爱好、听歌品位和用户性格等私人信息。由用户打造的个人主页赋予了其数字虚拟空间创造的权利,不断反复标记的“家”以虚拟空间的形态极大地增强了用户心理所有权的感知。

3.社交功能:虚拟人际关系的情感栖所

社交功能这一初始节点在访谈材料中被14名受访者提及19次。社交功能为音乐流媒体用户提供了了解、表达和身份认同的渠道。在前数字时代,音乐就拥有强大的社交属性,而数字时代下的音乐流媒体给音乐的社交属性开辟了更广阔的舞台。“我曾经在网易云音乐上跟别人一起听歌,点开下面的播放栏,会出现你跟这个人相隔的距离、你们一起听了多少分钟等信息。这样的方式把我同与我一起听歌的那个人紧密地联系到一起,这种体验会让我产生依恋感。”(F15)社交功能为用户提供了人际交流的空间,除了通过在线互动以外,平台还通过物理距离、听歌时间等信息将虚拟空间的不在场感进行具象外化的转换,弥补了虚拟交往的情感缺失。与此同时,评论作为重要的社交行为,为用户创造了虚拟的情感表达舞台:用户在虚拟社区的评论与回复,甚至在对某一话题与音乐风格的反复讨论中形成了虚拟空间中的“趣缘关系”。通过音乐流媒体平台中的人际、群体沟通,用户能表达自我并产生认同,这些社交互动使用户的情感依恋得以强化,平台也逐渐成为用户的社交情感栖所,进而共同催生了用户的心理所有权。

(四)自我延伸感:数字化身的占有仪式

自我延伸感基于自我认同的路径,自我认同“指个体建立、保持和转变自己身份的含义或自我定义的动机,个体可以通过占有来定义自己,向他人表达自我认同,并保持自我连续性”(朱沆、刘舒颖,2011)。目标与自我通过投入的时间、精力、资源进行融合,投入越多,融合的关系就越紧密,也就越能激发出心理所有权(朱沆、刘舒颖,2011)。音乐流媒体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大量的融入自我的功能设计,比如自制歌单、可视化记忆及个性标签等,用户通过一系列可编辑的创造性生产活动将自我融入音乐流媒体的消费行为之中,通过平台延伸自我、认识自我、展示自我,从而达成融入自我的占有仪式,建构起音乐流媒体的用户心理所有权。正如韩炳哲所指出的:“数字世界中每个人都在表演自我。每个人都在生产自我。每个人都沉湎于对自我的盲信和膜拜中。在这种膜拜中,人是自身的祭司。”(韩炳哲,2023)数字时代用户心理所有权的建构逻辑完全不同于实体时代,其消费主体虽然是数字音乐,但本质是在数字商品中融入用户自我并扩展自我的各种占有仪式。

1.歌单策展:自我叙事的音乐文本

在所有材料中被受访者讨论最多的初始概念是歌单,被提及48次,涉及23名受访者。歌单作为音乐流媒体中的可创造性内容,与传统的专辑有着截然不同的建构逻辑,歌单是用户的创造物,不是由生产者根据某一主题创造的。从第一首歌曲开始,用户通过收藏、分类、编辑等行为不断地完善自己的歌单,等歌单积累到一定规模后,用户很容易产生强烈的成就感并转化为自我认同感。相比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个性化定制的产品更能催生顾客的心理所有权(寇燕等,2018)。“歌单是用户完全自定义的、基于个人需求创建的,我认为这会让用户心理具有‘我的歌单是独一无二’的感受。”(M1)因此,歌单不仅是用户通过音乐书写的个人叙事,更是其主动创造、积累且拥有主导权的产物,这种编辑生产过程强化了用户的自我认同与所有权意识。被用户主动筛选并收藏进歌单的歌曲,形成了富有个人特色的音乐库,这些歌曲具有强烈的情感与象征价值,作为符号载体的歌曲记录了用户特定的经历、故事与情感状态,使得歌单成为书写个人历史的音乐文本。访问不同的歌单意味着以音乐为媒介唤醒特定时空下的情感体验与自我认知,不断回溯用户的身份叙事。此外,歌单的组织逻辑与分类方式在不同的用户中呈现出较大差异,比如依据日常场景、音乐风格、情绪状态或功能需求等不同的范畴进行分类。这种高度个性化的分类方式和精心打造过的创造物不仅映射出用户的数字自我,更是用户以主动的生产创造行为在音乐流媒体平台这一虚拟空间中以音乐为载体完成的占有仪式。

2.可视化记忆:数据痕迹书写的生命轨迹

可视化记忆这一初始概念有13名受访者在访谈材料中共提到22次。音乐流媒体通过周报、年报或是独家记忆等方式将用户的聆听行为记录下来,并加入感性的措辞与数据化的呈现形成可视化记忆,比如“我已经陪你走过了365天”,将冰冷的数据转化为带有温度的表达,渗透到用户的日常生活中,让平台从体外化的存在转变为深深嵌入自我轨迹的生命体。“这些痕迹可以帮你回忆每次听音乐时的情节,它好像一个回忆的箱子。”(F5)通过可视化,音乐流媒体的使用不再是功利化的行为,它被赋予了情感的温度。平台以不同频次的可视化记忆促使用户对自我轨迹不断地回顾,场景化的图像与个人差异化信息也强化了用户的自我认同。自我在这些记忆中得以再现与延伸。在这一过程中,用户占有的不仅是音乐,更是自我的延伸。

3.个性标签:平台身份反哺自我认知

个性标签在访谈中被12名受访者提到14次。音乐流媒体平台根据用户的听歌喜好、浏览记录与创建的歌单来生成反映其音乐偏好的个性化标签,并以此打造用户的平台专属身份形象。“可能在听音乐之前我不知道自己平时听的音乐类型,但是完成几个测试之后,我会更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个性与听歌习惯。”(F5)在受访者的回答中,不仅提到了个性化标签对自我身份构建的作用,还指出基于算法标识的个性标签非但没有引发用户的质疑,反而让用户以深信不疑的态度接受了平台赋予的数字个性,进而依据该个性特征不断调适丰富其音乐人格。值得注意的是,虚拟空间中的音乐人格,甚至后续延伸出的数字人格,并非仅仅是对用户现实个性特征的简单反映,更是参与并调适着用户现实世界中的自我认知与身份表达。这一认知与调适的过程让用户更加重视个性标签彰显的数字身份,从而强化了其对数字身份的心理所有权。

五、结论与讨论

(一)结论

福柯认为,“对自我的新的关注,包含着一种新的自我体验……书写这种行为则进一步强化并拓宽了这种自我体验”(福柯,2016)。Z 世代音乐流媒体心理所有权既源于平台设计中有意识的功能赋权,更源于以持续不断特定风格的“自由实践”创造出的自我主体(朱雯琤,2019)。研究发现,音乐流媒体用户的心理所有权主要由四条路径建构,分别是控制支配感、稳定安全感、熟悉归属感和自我延伸感。这四条路径彼此之间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某些情况下又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联。

1.建构路径的递进关系

首先,用户通过音乐流媒体平台的功能性设计带来的控制与支配感建构了最基础的心理所有权,无论是将音乐下载后并在不同终端中随意使用,对平台中的音乐及音效进行编辑操作,还是简单的点击收藏行为等,均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用户的心理所有权。其次,当用户通过控制支配达到了效能体验的满足感后,继而要求的就是长期使用的内容稳定性与安全感,以及通过投入精力与资源获得畅享的占有感。再次,长期的投入使得用户作为数据被平台记录并分析,音乐流媒体通过个性化推荐让用户感到自己似乎在平台中是特殊的存在,并将个人主页这一虚拟空间标识为个人数字领土。社交功能又将平台的用户相互连接起来,通过用户之间的连接架构起平台与用户的关联性,在虚拟空间中搭建起真实的情感栖所。最后,在各自独立又充满自我痕迹的领地中,自我被延伸至音乐流媒体用户的所见之处。其中,歌单作为用户创建的内容,深刻地反映了平台中的数字自我。可视化记忆将用户的每一次听歌的习惯和喜好记录下来并进行展示,让用户在平台中感知到情感的温度与自我的生命轨迹。平台将个性标签、数字人格反哺给用户,让用户加深对自我的认知。

2.从平台心理所有权到内容心理所有权

Kirk等发现,数字技术的用户不仅可以感知到对技术本身(近端目标)的所有权,还可以感知到对所访问或创造的数字化内容(远端目标)的所有权(Kirk et al.,2015)。在音乐流媒体中,平台提供的各种功能性服务与设计的操作权属于基础的近端目标,而用户花费时间精力、投入情感创建的歌单与其中的歌曲以及长时间使用的记录等则是重要的远端目标,用户心理所有权会随着自我在数字空间中的不断延伸从近端目标转向远端目标。

交互方式对这种转换机制起到重要作用。Brasel和Gips发现,使用触摸屏设备会增加用户对通过该设备购买的远端产品的心理所有权(Brasel & Gips,2014)。用户在音乐流媒体平台中通过点击、播放、编辑等交互行为,强化了对远端目标即歌单、歌曲、个人音乐库、个人主页等内容的心理所有权。这一观点也在 Sinclair 和Tinson的研究中得以验证,他们发现音乐流媒体服务的用户所有权中,基于服务的心理所有权属于近端目标,基于音乐的心理所有权属于远端目标,他们指出近端目标的心理所有权能正向影响远端目标的心理所有权(Sinclair & Tinson,2017)。

在本研究提炼的四条建构路径中,控制支配感这一路径属于Sinclair和Tinson的研究中提到的近端目标所有权,该路径为后续构建音乐内容即远端目标所有权奠定了基础。在音乐流媒体中,平台的操作控制权是起点,音乐内容的心理所有权的建立依赖于用户的自我投入与延伸。需要强调的是,音乐流媒体用户心理所有权的建构路径虽然存在近端目标对远端目标的正向影响关系,但音乐流媒体作为内容服务提供商,用户对平台服务感知到的心理所有权,最终价值与落脚点还是促进用户对音乐内容本身的心理所有权,即对平台的归属感最终服务于对音乐资产的归属感。

3.由被动到主动的建构

如前所述,音乐流媒体用户心理所有权建构的四条路径之间存在递进关系,在该逻辑关系中,用户在平台上呈现出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过程。对于音乐流媒体用户来说,平台服务带来的控制支配感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平台的被动操作,用户的操作与使用始终受限于平台服务的设计。随着用户在音乐流媒体平台上投入更多的成本后,各种使用的痕迹让用户对平台更加熟悉,同时用户的使用数据也让其加深了自我认知,并主动开始通过创造性内容的编辑展示建构数字自我,真正地将自我延伸至音乐流媒体中。如此,通过充分发挥用户的主观能动性,在满足音乐流媒体平台的创意内容需求的同时,也满足了用户参与内容创造的需求,从而加深了用户的心理所有权。

(二)讨论

1.控制错觉:数字领地中的自我表演

音乐流媒体平台通过个性化编辑功能赋予用户操纵音乐、视觉设计的权利,让用户拥有“自由”控制平台的错觉,进而产生这是“我的”平台的认知。音乐的人际交往功能使其在数字时代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交方式,音乐品位成为个体展现自我的社交货币。戈夫曼认为,日常的社会生活就像舞台,有着前台与后台之分,人际交往是自我表演的过程(戈夫曼,2022),“而自我是根据语境被塑造和舞台化的,我们有意识地编辑给别人的印象”(徐健等,2023)。音乐流媒体通过虚拟空间为用户社交提供了自我表达与自我呈现的塑造数字主体性的平台。

2.主动占领:数字自我的占有仪式

数字平台中的他人无处不在,“凝视”也无处不在。音乐流媒体平台通过个性化与专属元素功能的开发,加深用户每一次使用时的自我认知。一段时间后,音乐流媒体平台不再主导用户数字自我的建构,转而形成一种由用户自我驱动的展演行为,即用户逐渐开始主动通过数字自我的延伸占据其“控制”的虚拟空间,并由此产生拥有感。音乐流媒体用户通过投入金钱与时间获得可供编辑的权限、用户等级、专属勋章与差异化的音乐资源,并以歌单这一外化的“文本表演”“写出自己”,让数字自我得以存活(翁旭东、姜俣,2021)。真实的投资与“数字自我投资”提升了用户对平台的忠诚度,继而转化为对音乐内容歌单的依恋感,个人痕迹的可视化呈现将用户数据与平台情感连接起来,给每一次日常化使用赋予了意义,成为音乐流媒体用户生命轨迹中难以割舍的一部分。“自由”控制、无边界使用、归属感和个性化所带来的一种熟悉“地方感”(Sinclair & Tinson,2017),正是音乐流媒体用户心理所有权建构的通路。

3.围墙花园:心理所有权的异化陷阱

值得警惕的是,音乐流媒体用户心理所有权的占有感最终来自自我延伸的占有仪式,为了维护平台自我,用户需要不断花费财力、投入精力与情感,以获得充分的权限与“自由”。在用户不断投入的同时,却因他们的音乐收藏而被困在平台的围墙花园中(Hagen,2015)。用户看似能动地主导控制着平台中的自我,拥有了主体性,但其每一次使用的痕迹实际上都成为平台最宝贵的数据,数字存活的自我被异化为冰冷的数据,异化被隐藏在平台数字劳动中。用户获得心理所有权的同时也通过自我塑造与自我延伸的占有仪式,被迫践行着“平台资本主义下一种具有鲜明主体性色彩的结构性劳动”(翁旭东、姜俣,2021)。

本研究仍存在一些可延展的空间。首先,本研究采用质性研究方法,通过半结构化访谈完成研究主体内容,主要基于受访者的访谈文本对音乐流媒体用户的心理所有权建构路径进行分析探讨,虽然整体操作流程具备科学合理性,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未来可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法对研究结论进行进一步完善。其次,本研究从用户心理所有权的视角,以Z世代为代表性群体进行了探索性分析。对Z世代心理所有权建构的研究有助于打破对传统所有权的认知局限,进而推动后所有权经济的发展。但无论是在技术接受程度方面,还是在文化消费品位与方式等方面,不同世代间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对不同世代的心理所有权建构路径的异质性研究有待进一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