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站为乐剧票务官方授权演出订票中心,请放心购买。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演出资讯  > 歌剧话剧

音乐节“拟邀”艺人能否更换?北京三中院以案释法厘清履约边界

发布时间:2026-01-19 21:04:28  浏览量:1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对于大型音乐节来说,明星阵容是吸引观众的关键。倘若约定的“拟邀”艺人最终并未实际登台演出,承办方是否构成违约?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因音乐节艺人阵容调整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案情显示,主办方某公司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就某音乐节承办项目公开招标,投标限价1250万元。一家公司提交了应答文件,文件中明确了拟邀艺人名单,预期票房收入1340万元。该公司成功中标,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列明了约定的拟邀艺人,并约定承办方应当实现音乐节的活动效果。合同签订后,主办方依约向承办方支付了前期合同款项共计860万元。

音乐节筹备期间,承办方通过微信向主办方发送实际参演艺人名单,要求主办方审阅。在实际参演艺人名单中,原定的拟邀艺人均被替换为新的参演阵容。主办方未对该份艺人名单作出明确回复,但通过其官方媒体对音乐节和实际参演艺人进行了发布和宣传。

音乐节结束后,主办方经核算发现,实际票房收入仅为200万元。主办方遂将承办方诉至法院,主张承办方擅自更换艺人,导致实际票房收入与承诺票房相差甚远,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承办方称,因主办方未取得相关授权,音乐节由“某电影节音乐节”变更为普通音乐节,原定的拟邀参演艺人以电影演员为主,音乐节主题变更后不宜再参演。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竞标应答文件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所列参演艺人均标注为“拟邀”,可见该名单并非最终确定的参演人员。承办方在音乐节筹备过程中,已将变更后的实际参演艺人名单发送给主办方,主办方未提出异议,还通过官方媒体进行发布宣传,该行为应视为对艺人更换的认可。加之诉讼中承办方已对艺人变更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故法院认定其更换参演艺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法院同时指出,案涉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承办方需实现音乐节的活动效果,本次音乐节实际票房收入仅为预期的15%,承办方未能实现音乐节的活动效果,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指出,本案纠纷反映出部分文化市场主体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风险识别和环节管控能力均有待提升。法官提示,活动主办方应严把合同内容关,通过清晰明确的合同表述,规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同时严把关键环节质量关,如不同意艺人更换,应及时、明确予以告知。对于承办方而言,“拟邀”虽有弹性空间,但绝非“免责金牌”,最终的活动效果才是衡量履约质量的核心。